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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精选15篇)

时间:2022-12-18 16:30:45 行政制度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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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第1篇

(一)关于证券行政监管措施的法律性质问题

如前所述,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违反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此处所谓“行政监管措施”属于何种性质?与行政处罚是何关系?其效力如何?应遵守什么程序?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20XX年,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中, 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 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做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上述条文中所指的监管措施即属于此类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从名称上来看,该类措施确实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同,然而, 是否只要从名称上看不能归入上述几种处罚类型的, 就不属于行政处罚?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很简单: 如果某种行政行为从名称上看不能归入上述几种处罚类型, 就不能被认定为行政处罚的话, 那么行政机关就很容易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 自行创设一些名称上似乎无法纳入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的措施, 从而规避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最终导致行政处罚法成为一纸空文。因此, 一种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不仅要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类型上去判断, 更要从其所具有的性质和特征去判断。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将上述所谓监管措施与现行行政处罚措施对照,不难发现,所谓“警示、公开警示”与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并无实质不同;“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难道不是同一性质的惩罚?再如,“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与行政处罚中的“吊销许可证”亦属一性质。对这些名称上虽不同,但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均极为接近的措施,如果认为其性质上一者是行政处罚、一者不是行政处罚,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由上可见,上述所谓“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不具行政处罚之名,而有行政处罚之实;只不过证监会不视其为行政处罚,其设立未严格依《行政处罚法》规定,其适用未严格依行政处罚程序,这不能不说是有悖于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关于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问题

证监会作为行业监管部门,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值得探讨的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如何?按照基本的法学原理,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但实践中有大量这样的情况:法律法规仅对某一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由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了细化,制订了具体的操作性细则,问题是,违反了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与违反法律法规属同一性质?

美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赋予规则、规章普遍的基本法效力制度,这样违反了证券基本法以下的规则、规章也可依据证券法基本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提高了规则、规章的法律效力层次。美国《1933 年证券交易法》第14 节(a)款规定:“任何个人……违反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规章,……应该属于违法。”国会通过使用“……应属违法”的字句,赋予了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4 节(a)款制定规则的法律效力。台湾“《证券交易法》”也赋予规章、规则的普遍的法律效力,第177 条规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处一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可或并科10 万以下罚金:“……(二)违反主管机关依第61 条(信用交易的具体制度的授权规定)所为之规定者。”笔者认为,基本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必须要依赖更大量的下层法规、规范性文件予以进一步落实,因此,如果不认可依据证券法律法规制订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则证券基本法也势将落空。但也要防止另一类倾向,即下层的规范性文件超出了法律法规的原则范围,甚至与上位法相冲突,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认可其效力。有学者认为,“为了有效地对信用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我国有必要赋予规则、规章的普遍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对于大量的证券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制订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应视其具有等同于法律法规的效力,违反该类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明确授权的,虽认同其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对于违背法律法规宗旨、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应认定其无效。

(三)关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并应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明确规定,其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依诚实信用的民法一般原则所应承担的典型义务是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风险教育,妥当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客户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知识水平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度相匹配。金融产品有不同的风险系数,而客户自身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客户投资了与其本身风险承受度不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则其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也蕴藏着潜在的风险。因此,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适当性管理是各国的通例。我国资本市场在近年来的创新业务中都推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创业板、股指期货、基金销售等,融资融券也是这样。《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证券公司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风险揭示义务,依民法原理,应认为其负有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对客户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制度 第2篇

(一)构建规范合理的多层次的融资融券法律责任体系

关于证券惩戒体系,有学者指出:应以市场自律和民事救济为基石,刑事处罚则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经常是备而不用,行政处罚则介于两者之间。对融资融券法律责任体系而言,首先要完善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引导和规则,大部分的纠纷由其自行协商处理;其次应是完善自律监管体系,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违反此类规定的应承担自律责任;再次是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进行行政处罚;最后是刑事制裁,作为最严厉的手段,尽量少用、慎用。

(二)民事责任应进一步细化、明确

本文认为,融资融券民事责任可分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我国应分别进行细化完善:

缔约过失责任。如前所述,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的,应认为其未尽相应保护义务,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相关法规则应予明定。

违约责任。融资融券本质上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意行为,因此违约责任是重点,由于证券公司居于主导地位,客户的担保资产始终处于证券公司的掌控之中,证券公司随时可依约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讨论违约责任的重点应当是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未按约提供资金或者证券、未及时履行相应通知义务、违反约定实施强制平仓、违反约定处理客户权益等,具体如下:①证券公司未按约提供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未按约提供资券,将会影响客户的投资行为,错失投资的机会。②未及时履行相应通知义务。如有关管理部门调整保证金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或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达以警戒线、平仓线时,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以便客户相应调整自己的投资行为。③违反约定实施强制平仓。如果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或规则等规定的条件、方式、时间等进行平仓,强制平仓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承担;如果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或规则等规定条件、方式和时间强制平仓的,显然应该由证券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按照约定或规则等规定条件具备时,证券公司并没有及时强制平仓而扩大损失的,证券公司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其理论基础是证券公司的强制平仓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④违反约定处理客户权益。作为担保证券名义持有人的证券公司享有该股票非财产权益,如果投资者因为证券公司懈怠行使或者不行使非财产权益会受到损害。虽然非财产权益不能以金钱数额进行衡量,但却造成对投资者的不公平。证券公司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非财产权益给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目前的《试点管理办法》和《合同范本》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实践中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也多对此语焉不详,建议中国证监会及时修订《试点管理办法》,将证券公司应负有的义务和责任从行政监管的角度进一步予以明确;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时修订《合同范本》,完善相关违约条款的设置。

侵权责任。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侵权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补充存在。当《融资融券合同》中对相关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时,客户可以证券公司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中的义务、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证券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行政责任应规范化、改变以行政监管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

如前所述,我国融资融券行政责任的完善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建立法律义务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融资融券的强制性要求,完善相应的行政责任,避免仅有义务而找不到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尴尬状况;合理设置行政责任,建立轻重适当的行政责任体系。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本身的轻重程序,分别合理确定各自的行政责任,避免笼统规定,造成行政责任畸轻畸重。改变以行政监管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对现行的证券行政监管措施进行梳理,分析其法律性质,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理应按行政处罚对待,其适用也应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总之,不能因为这些监管措施的名称与现行行政处罚不同,而简单认定其不是行政处罚。通过以上措施,对证券行政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四)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

我国《刑法》没有涉及非法融资融券的相关刑事责任的罪名,建议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笔者建议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具体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进行非法融资融券,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融资融券行为主要包括如下情形:①证券公司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②违反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保证金比例以及可用于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规定,情节严重的;③证券公司违法处分信用交易担保品,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④证券公司业务人员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客户的信用账户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⑤其他与上述情形严重情况相当的违法情形。在刑期的设置上,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最高刑分别是10年、3年、2年,笔者认为,关于经济类犯罪的刑期不宜过长,3年左右较为适当;另外处以较为严厉的财产刑,可以起到震慑该类犯罪的作用。

(五)进一步培育证券业自律管理

纵观大多数国家的证券监管,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仿佛两个轮子,二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成为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机统一体。融资融券业务中也要进一步培育自律管理,实现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和基础性。证券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会员管理,明确自律管理和惩治规则,强化协会的业内监督职能,树立其权威,使其对违规会员具有警告、罚款乃至开除会员资格的权力。要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划清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赋予交易所更多的权力,如人事自主权、规则指定权、违规惩戒权等,保障自律监管权威。值得强调的是,在当前“强行政、弱自律”的现状下,证监会要有培育行业自律管理的主动性,守好行政监管的本位,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发展起我国的证券业自律管理。

法律制度 第3篇

辽金元都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两宋制度的影响,在汉化过程中借鉴甚至仿照了两宋之制。但是,它们又以少数民族的原始方式,冲击着两宋制度体系中的腐朽成分。

辽(907-1125年)为契丹族所建之国,起初,由八个部落的“大人”轮流担任可汗,在耶律阿保机手里,才建立了皇帝制度,此后的帝位承继,依然保存着诸部“大人”确认的仪式,而且皇族耶律氏和与其世代通婚的国舅部萧氏的关系非常密切,国舅部萧氏一直在辽国政治中有重大作用。辽国的汉化是有限度的,具体来说,就是在契丹部落实行旧制,在汉族区域实行汉法。“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史·百官一》序)政府分为两个系统,治理契丹的称北面官,实行少数民族的世袭制;治理汉人的称南面官,实行仿照唐宋的科举制。

辽国实行科举制起于圣宗统和六年(988年),分乡试、府试、省试三级,后来又增加了殿试,一两年或两三年举行一次不定。起初进士分为诗赋和经义两科,后来以诗赋为正科,以法律为杂科。但是,辽国科举纯为汉人设立,契丹人禁止参加科举。

金(1115-1234年)为女真族所建之国,建国后依然保留着称为“勃极烈”的部落议事会议制。到金熙宗完颜直天眷年间,极力推行汉化政策,建立了太子制,废除了“勃极烈”,仿照唐宋制度建立了政治体系,设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史称“天眷新制”。但是,金国只是学到了汉制的形式,却没有掌握汉制的实质。例如,唐代三省并立,其目的是互相制约,防止宰相专权。而金国为了消除三省的互相制约,在新制实行后不久即废除了中书、门下二省,由尚书省独揽政务。

金国科举分为乡试(县级考试)、府试、会试、殿试四级,三年一次,后来废除乡试。女真和汉人分别考试,女真试题简单,只考策论;汉人则分诗赋和经义两科,难度较大。由于金国汉化程度较辽国高,科举制的政治作用也较辽国大。

元代(1205-1368年,1279年改名元朝以前为大蒙古国时期)是蒙古族以武力建国,直到世祖忽必烈才采用汉制。但是,元代一直保留着部落联盟时期的“忽里台”(诸王大会)制。即使立了太子,还得经过“忽里台”会议承认。皇帝处理政务也不正规,一直没有朝参议政制度。元代宰相权力过大,往往是权臣执政,特别是怯薛(皇帝身边的亲兵伴当)在政治中有重大作用,多数大臣出身于怯薛。元朝的中央政府,以中书省掌管政务,以枢密院统领军政,以御史台掌管监察谏诤。从忽必烈以后,中书令和枢密使均由太子挂名,实际宰相则由中书令的名义下属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充任。宰相往往兼知枢密院事和兼领宿卫,这是元代宰相专权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地方建制上,元代的重大举措是创立了行省制。大都(北京)周围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腹里之外设置十一个行中书省,分辖地方事务。

元初,由于科举以文取士的性质与蒙古以武立国的宗旨不合,一直未能采用科举制。直到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才确立科举之法,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对现任官员参加科举不加限制。科举的操作办法,与宋代相似但较为粗略。考试内容以经义为本,词章次之。经义以四书五经命题,用朱子集注。元代科举最大的特点是奉行民族歧视政策,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一套试题,汉人和南人为一套试题。从乡试开始,按地域分配录取名额。乡试共录取三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七十五人。会试录取一百人,四色人等各二十五人。殿试有所淘汰,录取名额不定,在三四十人到七八十人之间。及第者除状元外,一般授七品至八品官职。

元代的官吏来源,以宿卫亲兵和吏员为主,科举出身者在官僚队伍中所占比重极小,升迁上不具优势,而且还被蒙古人看不起,在仕途中没有重要作用。相反,吏员在元代不但比例大,而且为统治者所看重。史称:“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由吏致位显要者,常十之九。”(《新元史·韩镛传》)对吏员入仕,元代有考试、递补、岁贡等多种制度。

从秦汉开始,在官吏队伍的构成上就有“儒”与“吏”的区分。到宋元时期,这种区分发展到了严重对立程度。大致上,儒士经过多年读经陶冶,以信念见长,却不善理事;吏员经过长期实际操作,以干练见长,但操守较差。从汉到唐,统治者儒吏兼用,长短互见。唐代刘晏就曾说过:“士陷赃贿,财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士多清修;吏虽廉洁,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文献通考·选举八》)宋代科举制度的发展,使儒士占据了官僚队伍的绝对优势,官员精忠报国屡见不鲜,然而政府无能与此不无关系;元代轻视科举,排斥儒士,吏员和宿卫亲兵成为官僚队伍的主要采源,雷厉风行见效一时,然而官场腐化也与此高度相关。后人有“宋亡于儒,元亡于吏”之说,尽管有失偏颇但有一定道理。

辽金元法制建设的成就不如唐宋,带有一定的原始性。“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以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金史·刑法志》)金熙宗以后,陆续颁布了一些律令,但较为零散。直到金国晚期的章宗泰和年间,才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泰和律义》,其内容大略不超出唐律。元初本无法律,断理狱讼沿用金律。忽必烈即位以后,逐渐开始法制建设,陆续制定了《至元新格》等条文。到英宗至治三年,修成《元典章》与《大元通制》两部法典汇编。《元典章》在体例上仿照《唐六典》,共十门六十卷三百七十三目,收集了从元世祖到英宗的诏令、判例及典章制度。《大元通制》汇辑了元世祖以来的“法制事例”,分为诏制、条格和断例三种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元代法律为一事立一法,缺乏系统性;而且均为现行规定,强调“古今异宜,不必相沿”,不取唐宋旧典。具体案件的决断,则以具有蒙古民族色彩的断例为主。在刑罚种类上,元代大量恢复了肉刑。

法律制度 第4篇

魏晋时期(220-420年),门阀政治兴起。所谓门阀政治,就是家族等级制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具体表现为名门大姓把持朝政。司马氏取代曹魏政权后,世家大族在政治上日益显赫,被人称为土族,控制了各级政府的清要官职。西晋时,皇帝要依赖士族统治社会,制约宗室,驾驭官僚队伍。到了东晋,门阀势力的膨胀使其与皇权有了一定的矛盾。民谣称“王与马,共天下”,就反映了作为士族的代表王氏家族与皇帝司马氏在国家权力中的关系。

魏晋的政治制度在分封问题上走了一段弯路。曹魏鉴于汉代的分封曾造成了地方割据,加上宫廷斗争的因素,魏文帝对宗室限制较严,大权旁落于外姓。司马氏从曹魏手中取得政权,片面汲取曹魏失权的教训,大封宗室,诸王集军、政、财权于一身,结果酿成了“八王之乱”。东晋以后,分封过重的弊端才逐渐纠正了过来。

同门阀政治的兴起相适应,九品中正制成为这一时期特有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由曹魏的吏部尚书陈群创立,经过两晋南北朝,一直实行到隋文帝时才彻底废除。根据这一制度,朝廷在各州和各郡设立了中正一职,但不属于正式官府编制,不得干预政务,只是专门负责品评人才。中正评价人才的标准,分为家世和行状两个方面,家世包括祖辈资历和门户名望;行状包括道德行为和才干能力。中正综合家世与行状,把士人分为九等,以备选用。但中正只有品评权,没有任命权,只是把自己的品评意见提交给政府,作为政府用人的依据。而政府虽有任用权,却必须根据中正的评定来任免官员,不得擅自做主。中正同掌握用人权的政府长官互相牵制,谁也不能擅权,有效防止了私人势力集团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汉末选官制度造成的尾大不掉弊端。现任官员也要受中正制约,每三年按照籍贯由中正“清定”一次,官员的考核升迁往往要受这种“清定”的左右。

九品中正制的实施,在政治上有利于克服汉末以来的分裂割据局势,但是,却造成了官吏任免中的权责分割。中正管品评而没有用人权,对用人不当不承担责任;政府有用人权,却受到中正品评的牵制。正如马端临所批评的那样:“中正之法行,则评论者自是一人,擢用者自是一人。评论所不许,则司攉用者不敢违其言;擢用或非其人,则司评论者本不任其咎。体统脉络各不相关,故徇私之弊无由惩革。”(《文献通考·选举一》)在九品中正制的实施中,本来要求家世和行状两条标准并重,很快就演变为仅仅依据家世定品。中正一职,也多被大族世家所把持。“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任用官吏,全凭门资。选官制度上的门第观念,同门阀政治相得益彰,助长了士族对政权的控制。但是,这一时期的门阀政治,是专制皇权体制下的一个插曲,同先秦的世卿世禄制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并不是贵族政治的复活。

九品中正制囿于门第的限制,在选拔官吏的实际效果上无足称道。西晋的刘毅,曾上疏抨击这一制度。此后,有见识的官员一直对其批评不断。为了保证政权的运转,魏晋南北朝各代,依旧沿用了两汉以来的察举制和辟除制。察举的科目,主要集中在孝廉和秀才两途。不过,从曹魏开始,就对察举和辟除做了一些制度上和实施上的改进,以消除汉末的弊端。最主要的改进,是把察举和考试结合起来,后来逐渐固定了策试的标准和要求,大体上孝廉侧重于经义,秀才侧重于文采。这种考试方式在南北朝时期越来越被重视,开了隋唐科举制的先声。

南北朝时期(420年一589年),士族与皇权的冲突加剧。士族的寄生性和腐朽性在这一时期充分表现了出来。他们尽管占据高位,但过于崇尚虚名,不屑于务实,通常都只担任名分高贵而不理庶务的清要官职。部分士族甚至连马都不会骑,“服脆骨柔,不堪步行,体羸气喘,不耐寒暑”,上下车都要随从搀扶。南朝的开国皇帝多出身不高,士族不为其用。于是,皇帝都有意识地拔擢寒门,执掌机要,排斥士族。在中央,决策中枢中书省和门下省的最高长宫中书令、侍中依然还是士族担任,但其中实际掌握政务的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却基本上都是由寒族充当。在侯景之乱中,南朝的士族元气大伤,门阀政治逐渐衰落。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有一定发展。魏明帝时命陈群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将汉代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列为首篇,这种体例一直被后代所用。西晋时,由贾充、羊祜、杜预大规模修订法律,以汉律和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制成了简约、规范的《晋律》二十篇。同时,由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诏颁天下,作为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的解释。南朝基本上沿用晋律,变动不大。北魏在孝文帝时广泛总结汉魏晋法制的经验,修成北魏律二十篇。陈寅恪评价说:“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法律制度 第5篇

隋代(589-618年)结束了中国的分裂局面,重新实现了统一,在政治制度上承继北朝,有一番比较大的建设举措。继隋而起的唐代(618-907年),进一步强化皇权,在宰相制度、机构设置、官吏选拔、法制建设诸方面更为完备。

秦汉时期,以丞相作为皇帝的辅佐。后来,尚书令取代了丞相的权力。南北朝时期,中书令和侍中逐渐有了宰相之称。到了隋唐,对宰相制度做了比较重大的改革,实行集体宰相制,分割相权,以消除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使相权完全服从于皇权。

所谓宰相,是指辅佐皇帝、统辖百官的政务长官。各朝各代的宰相名称不同,如秦汉为丞相和三公,隋和唐初为三省长官六人,即尚书仆射、中书令和侍中各二人。同时,又以各种加衔,如参掌朝政、平章国计、同知政事等名目参与宰相事务。后来,逐渐过渡为以加衔“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同中书门下三品”为宰相,三省长官反而被排除在宰相班子之外。宰相的办公地点为政事堂,采取集体议事制。这种集体宰相制,有效地保证了皇权专制,除了玄宗时期出现过宰相专权外,基本上没有出现过汉魏以来的那种“强权宰相”。

唐太宗起,任用了一批学士作为自己的政务顾问。高宗时正式设立北门学士以分宰相之权。玄宗在皇宫内设立翰林院,作为皇帝身边的近侍顾问机构。起初,翰林学士逐渐取代了中书省的职权,为皇帝起草诏旨文书,后来,逐渐又取代了宰相权力,成为皇帝身边的决策中枢。所以,贞元以后,人们称翰林学士为“内相”。

隋唐的中央机构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

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由东汉以来的尚书台演变而来。尽管它已经离开了宫禁,但却沿用了“省”的名号。尚书省的长官为尚书令,但一般不设,而由左右尚书仆射总揽其事。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协助仆射分管六部,左右司郎中则协助左右丞处理事务。尚书省的总机关,称为都省。

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副手为侍郎。唐代六部尚书常常作为重臣的兼职,其中吏部尚书和兵部尚书权力尤重,往往为宰相兼任。安史之乱后,六部尚书逐渐成为藩镇大员的加衔,而侍郎成为六部的实际长官。六部各有四司,共二十四司,司的长官为郎中,副手为员外郎。

中书省是最高决策机构,掌“军国政令,草拟制诏”。长官隋代称内史,唐代改为中书令。副手为中书侍郎。凡是正式的制诏诰敕,一律由中书省起草。具体负责起草诏令的官员为六名中书舍人,同时负责对尚书省六部的上奏文书提出处理意见。中书舍人还负责监督官吏考核和法司审判。

门下省是最高审议机构,掌“出纳帝命,封驳诏奏”。长官隋代称纳言,唐代改为侍中。副手为门下侍郎。凡是上下文书,一律由门下省审议。具体负责审查诏奏的官员为四名给事中,具有封驳权。封旨封还,驳旨驳正。皇帝下发的制敕,六部上报的奏章,门下省认为不当者可封还重拟,或者直接改正。同中书舍人类似,给事中也负责监督官吏考核和司法审判。

中书省和门下省附设有一批言谏官员,具体为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分左右而设,右归中书,左归门下。言谏官员可以对政务廷诤面议,也可上封言事。“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旧唐书·职官二》)从而使进谏有了制度上的保证。另外,中书省和门下省还设有一批记注官员,分别为起居舍人和起居郎,负责记录皇帝言行,称为《起居注》,用作修史的原始资料。

三省之外,隋唐还设有秘书省、殿中省和内侍省。秘书省下设著作局和太史局,分管四部图书和天文历法。殿中省下设尚食、尚药、尚衣、尚舍、尚乘、尚辇六局,分管皇帝的生活事务。内侍省为专职宦官机构,下设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五局,统管宫内服务和宦官宫女。

在国家管理中,往往新的制度建立起来了,而旧制度的遗存依然保留了下来。秦汉的九卿,到了隋唐时期演变成九寺五监。在职能上,它们大都与六部重叠,成为在六部管辖下的具体办事机构。例如,文化教育由礼部统管,九寺中的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五监中的国子监也都属于文化教育机构,其分工是:礼部主管文化教育的政令和制度,太常寺则负责具体的祭祀和乐舞,光禄寺专管饮食供应,鸿胪寺专管接待宾客和丧葬仪制,国子监具体负责学校管理。

在唐代政治制度中,宦官专政是一个突出的问题。随着皇权的加强,皇帝身边的宦官成为控制朝政的有力工具。玄宗开始,内用宦官供奉,外用宦官监军,宦官的地位开始上升。安史之乱期间,宦官开始介入政务。到代宗时,任用宦官掌握枢密,主管文书出纳和宣布诏令。后来,鉴于藩镇割据,德宗为了建立一支真正听命于自己的军队,派宦官统领中央禁军中的神策军,宦官的势力大到了可以左右皇帝废立的程度。唐代的宦官专政,与正规宦官机构内侍省没有多大关系,而是由皇帝派遣宦官担任使职形成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负责皇帝与宰相之间传递信息的两名枢密使,以及统管神策军的两名神策中尉。左右枢密使和左右神策中尉在晚唐号称“四贵”,成为真正的政治中心。

隋唐在地方体制上实行州郡合并,中央直接管州郡,减省了地方中间机构。唐代又分全国为十道(开元后为十五道),作为对地方州郡的监督区域。但唐代的节度使制度,对政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盛唐时期,为了更好地防范边疆游牧民族的人侵,由辽东到剑南沿边设置了平卢、范阳、河东、朔方、北庭、安西、河西、陇右、剑南九大节度使,统辖边防军队。由于军事行动的需要,节度使又逐渐兼任辖区的支度使和营田使,并插手地方官员的任免和民政事务的处理。这样,节度使集军、政、民、财于一身,手下又有一支实力强大、善于作战的军队,而朝廷并未形成有效控制节度使的方法。尤其是安禄山,身兼范阳、平卢、河东三镇节度使,最终酿成了安史之乱。在平定安史之乱的过程中,由于军事需要,唐王朝不得不在内地广泛设置节度使,习称方镇或藩镇。到宪宗元和年间,全国有方镇四十八处,形成了割据势态。

隋唐在官吏选拔上最大的贡献是创建了科举制。从隋文帝起,废除了汉代以来地方长官自行辟除掾屑的权力,所有品官一级官员一律由中央任免,同时又停止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此后,逐渐形成了秀才、明经、进士三大科目,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唐代沿用并发展了隋代的科举之法。唐代的科举科目较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史科、开元礼、道举等等。仅仅明经一项,又有五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等区分。秀才科本来最为严格,但取人过少,高宗以后停用。真正起重要作用的是进士和明经两科。明法、明字、明算诸科,屑于专科性质。

科举制同察举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察举制是由他人推荐,考试为辅;而科举制为自我推荐,即史书所谓的“怀牒自举”,以考试定取舍。唐代能够参加科举考试的有两种人:一是由中央到地方各级学校的在读生员,二是身家清白符合报名条件经州县审查合格的普通百姓。倡优隶皂刑徒僧尼不得应试,现任官员可以参加制科考试但不得参加常科考试。考试起初由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以后,改为由礼部侍郎主持。参加考试者要“结款通保”,即互相担保,进入考场时要核对正身并搜检衣服以防作弊。

唐代的科举考试内容前后有所变化,大体上,进士科为帖经、诗赋和时务策;明经科为帖经、经义和时务策。帖经是经学基础知识测验,诗赋是考察文采辞章,经义是经学理论,时务策是以经学为基础的政论见解。专科性质的科举,则考专门知识。如明法考律令,明字考《说文》和《字林》,明算考十部算经等等。相比而言,诗赋最难,经义较易。

唐代科举能否考中,不仅在于考场发挥如何,更要看平时文章如何。当时有纳卷和行卷之制。参加考试的学子,要把自己的优秀旧作汇集成卷,在考试前送给文坛名士或政坛要人以求推荐,称行卷;或者直接送到礼部供主考录取时参考,称纳卷。例如,白居易向诗人顾况行卷,顾况在读卷前,以其姓名打趣,说:“米价方贵,居亦弗易。”但看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句,大惊道:“有句如此,居天下有甚难!”(《唐诗纪事》卷六五)另外还有通榜公荐,主考的友人帮主考定取舍为通榜,高官名人直接向主考举荐为公荐。太学博士吴武陵,十分赞赏杜牧的《阿房宫赋》,径直向主考崔郾推荐为“状头”(即第一名),崔郾答应取为第五名,即是公荐中的趣事一例。

唐代科举每年一次,进士大致录取数人至五六十人,中唐以后固定在三十人左右。杜佑在《通典》中称:“其进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经倍之,得第者十一二。”所以,唐人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土”之谣,意谓三十岁考中明经者已老不堪言,而五十岁考中进士者则正当少壮。一中进士,世人皆以“白衣公卿”看待。因此,进士及第,极为荣耀。“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遍长安花”,就是及第进土的心情写照。但科举考中后,只是取得了任官资格,即出身,是否能够任职还需要经过吏部铨选。

唐代科举除每年一度的常科外,还有由皇帝临时确定不定期举行的制科,但远没有常科重要。还有武举,主要考查长垛、马射、步射等等,但不是武官的主途。

科举制度在唐代起了重要作用。它改变了前代选官制度中的权力下移之弊,适应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把官吏的选拔权彻底收归朝廷。正因为如此,唐太宗才说出了那句著名的得意之言:“天下英雄尽人吾彀中矣厂科举制还扩展了统治集团的社会基础,打破了官僚世家倚仗门荫资历对政权的垄断,为中小地主乃至平民开辟了入仕途径,形成了由下层社会到上流社会的政治通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希望,吸引了莘莘学子的毕生精力,使他们“老死于文场而无所恨”。特别是科举制将教育制度与选官制度结合为一个整体,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僚队伍的知识化,有利于陶冶官吏的操守品行,在文化层次上,保证了社会思想与统治思想的高度融合,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有明显作用。因此,科举制度不但得到了唐代统治者,而且得到了以后各代王朝的高度重视,成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制度建树之一。

除科举之外,唐代选官还有两条途径影响较大。一是门荫,二是流外铨。门荫是对五品以上官吏子弟的照顾措施,令其服役一定时间,然后经过专门考试则可做官。流外铨是针对流外官而设。唐代有大量流外官,充任各衙门的具体办事人员,统称吏员。他们没有品级,按年度对其功过行能进行考课,经三考逐级升转,转迁时均要试判(一种考试方式,见后)。最后可以经考试人流,成为正式品官。这种集考核、选拔、任用为一体的流外官铨选程序,叫做流外铨,也叫杂品人流。唐代由流外铨进入官僚队伍的数量最大,是下级官员的主要来源。

科举、门荫、流外铨通过者,只是取得了任官资格,真正担任实际官职,还需要经过铨选。唐代铨选,按文武两途,分别由吏部和兵部执掌。另外,唐代有任职年限的规定,凡是任职期满解职的官员,也需要经过铨选重新任职。唐代铨选实行“四才三铨”之制。“四才”是铨选的四条标准,即身言书判。身要求“体貌丰伟”,言要求“言辞辩正”,书要求“楷法遒美”,判要求“文理优长”。四才相当则看德行,德行相当则看才干,才干相当则看劳绩。

身言书判四才中,唐人最重视判。判就是判语,近似于今日之案例考试,要求应试者针对某一给定的案件或公事写出判语。马端临称:“吏部所试四者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文献通考·选举十》)判语首先要看情理逻辑,其次要看文辞对仗。比较著名的判语人称“龙筋风髓判”,争相传诵。由于试判重要,所以考场管理比科举更严,实行糊名暗考,而且还要核对笔迹,以防作弊。五品以上官员,铨选时则不再试判。铨选通过者,由吏部根据品级和官缺授予实职。文学家韩愈就是考中进士后,数次铨选未能通过,只好去藩镇当幕僚求职。

伴随着选官制度的改进,唐代在官吏考核制度上也有新的创建。从魏晋以来,许多较有作为的帝王都进行过建立考核制度的探索。如魏明帝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晋武帝令河南尹杜预制定考绩之法,北魏孝文帝制定了三年一考的考格,西魏北周之际的度支尚书苏绰,制定了管理官员的六条诏书。但是,作为系统的官吏考课制度一直未能形成。唐代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建立了比较详细的分类考核标准和比较严密的官吏考课程序。

唐代官吏考核由吏部考功司主持,同时在考核时由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各一人监考,每年定期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对官吏的共同要求,分别为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是将所有官吏分为二十七类,每一类都设定一个最好标准。考核时,由长官宣读被考核的官员当年的功过行能记录,公议优劣,根据“善”“最”的有无和政绩的高低确定考第,分为九等,报尚书省按照一定的名额比例核准。考核等次决定当年的俸禄增减,累计四次考核决定官阶的升迁和职务的黜陟。

唐代在官僚体制上的又一个建树,是官吏品秩制度的规范化和细密化。唐代官吏实行九品等级制,每一品级又分正从,从正四品起再分上下,所以,唐代官吏实际品级为九品三十级。最重要的是唐代有了职事官和散官的区分。散官又叫本官、阶官,是官吏的身份标志和等级标志;职事官是官吏的工作岗位,是官吏所负职责的表现。散官因人而设,职事官按事而定。“以职为实,以散为号”。职事官和散官都有对应的品级,同一官员,自身所带的散官与他所担任的职事官不一定是同一品级,职高阶低者称“守”,职卑阶崇者称“行”。这一制度体系,标志着官僚体系已经趋于成熟。另外,在官吏管理中,有了较为严格的清流和浊流之分,在任职资格、升迁途径等方面迥然有别,对保证官吏职能,优化官吏队伍,有着较大作用。

在法律制度上,隋文帝令苏威等制定了具有继往开来性质的《开皇律》十二第五百条。到了唐代,唐高祖令裴寂、萧璃在《开皇律》基础上制定了《武德律》,并编纂了令、格、式与律配套,开创了唐律的四种形式。唐太宗时,房玄龄、长孙无忌主持对《武德律》进行长达十年时间的全面修订,形成《贞观律》。“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刑法志》)唐高宗时,又由长孙无忌、李勋、于志宁等编纂《永徽律》,同时还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统一注解,附在律文之后颁行天下,具有同等效力。后世将《永徽律》与注疏的合编本称为《唐律疏议》,看做唐律的代表。另外,唐玄宗在开元年间还主持编纂了《唐六典》,被后人誉为中国最早的“行政法典”,开了律典分野的先河。

唐律(图10)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标志着礼治法律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唐律的法律形式也已经相当完备,律、令、格、式各有其用。“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在刑罚的类别上,经过汉魏的演变,至唐代形成了新的“五刑”制度,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其中笞分五等(十至五十),杖分五等(六十至一百),徒分五等(一年至三年),流分三等(二千里至三千里),死分两等(绞、斩)。在法律的实施上,唐代统治者强调慎狱恤刑,特别是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有效防止了滥用刑罚。

唐代在法制监督上有了新的进展,沿用了汉晋以来的御史台建制,以御史台总管监察。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分负其责。侍御史主要监督司法,推鞫狱讼。殿中侍御史主要监督殿廷礼仪,京城巡视。监察御史主要分巡地方,弹劾官吏。在司法监督上,大理寺初审,刑部复审,御史台监督,合称“三法司”。法司判决有称冤屈的,则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和监察御史联合审理,称“三司受事”。御史台监督的重点在于纠察百僚,肃清吏治。

五 皇权的强化及其制度的逐渐完备(两宋)

经过五代(907-960年)的战乱,北宋又重建了统一政权。宋代(960- 1279年)全盘继承了唐代的制度体系,在外忧和内患之间,两宋更为重视“防微杜渐”。宋太宗曾有言道:“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淳化二年八月丁亥)。因此,宋代的制度建设,更为重视细微之处的完善,特别注重对官僚集团的驾驭和监控。

宋太祖以戏剧性的方式“杯酒释兵权”以后,重视文治,形成了重文抑武的国策。为了保证皇权专制,北宋改进了唐代的集体宰相制,形成了宰执制度。宰是宰相,执是执政。同平章事为宰相,参知政事和枢密使为执政。宋代以中书门下为宰相机构,但是中书门下不管军事,军务另设枢密院掌管 (与唐代不同,唐代枢密为宦官职务,宋代枢密为最高军政职务)。另外,财权则由三司负责。中书行政,枢密掌军,三司理财,使宰相权力分割到多个机构。

宋代的言谏机构有很大的变化,御史台在宋代以后,除了监察以外,新增了言事职能,真宗时还专门添置了言事御史。从太宗到真宗,又逐渐在唐代门下省的基础上改置了谏院。凡是台谏官员,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命,不由中书。这样,台谏官员批评宰执可以无所顾忌。加上宋代有不杀大臣和言事官的惯例,使台谏势力猛增。仁宗以后,台谏合流,弹劾谏诤,中外耸听,对宰相执政形成了极大的制约。当时人苏轼甚至在奏章中评论说:“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宰相但奉行台谏风旨而已”。也就是说宰相要看台谏的眼色行事。通过这种制度,皇帝加强了对宰执的控制,却削弱了宰执的治国能力。

宋代政治体制上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叠床架屋的机构和滥竽充数的冗员。隋唐至五代形成的机构,宋代几乎都原封不动保留了下来,同时又伴随着皇权的加强和政府职能的调整新设了很多机构。旧有的机构大都成为不理政务的闲散养老去处,甚至出现了不加“判本司”的头衔就不能管理本衙门事务的怪现象。

在地方建制上,宋代的府、州、军、监与唐代的州郡区别不大,比较有特色的是“路”的设置。“路”是在唐代“道”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宋初为十五路,神宗时增为二十三路,其性质介于中央派出机构和地方领导机构之间,以监督地方为主,行政职能为辅。路一级设置有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 (漕司)、提点刑狱使司(宪司)、提举常平使司(仓司)等机构,统称监司。所有监司均直接对中央负责,互不统辖,互相牵制,主要职能是监控府州。在府州一级,宋代设置了一个特殊官职,称为通判,又叫监州,顾名思义,主要职责是监督知府知州,凡府州之事,通判无不过问,知府知州的公文,必须有通判连署方可发出。由监司到通判,宋代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大大加强了。

隋唐创立的科举制,在宋代趋于完善。从太宗到真宗,宋代对科举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定制为三年一次,分州试、省试(中央考试)、殿试(皇帝亲试)三级进行。在参加考试的人数以及录取名额上,宋代大大超出了唐代。经过州试淘汰到京城参加省试者,每次都有一二万人。宋初,科举分为进士和诸科(相当于唐代的明经等科目),神宗以后,只保留进士一科。每科录取三四百人至七八百人,使科举成为宋代及其以后官吏选拔最主要的途径。据《登科记》统计,两宋科举共录取五万人左右。

宋代科举考试的内容,前后一直有变化。起初,北宋进士考诗赋、帖经、时务策和墨义,同唐代差不多。后来为求实用又加考律令,神宗时罢诗赋而改考经义,哲宗时既考诗赋又考经义。从北宋后期到南宋,考诗赋还是考经义有多次争论,以考诗赋居多(图11)。

唐宋在科举上的最大差别是宋代废止了行卷和公荐,实现了“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完全按照考试卷面作为评价标准,彻底消除了推荐制的遗留痕迹。在考试程序和方法上,宋代有了严密的规定。这些制度,使科举制趋于规范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程序和形式的公正。

州试时,试纸由官府盖印当场发给,发现夹带作弊的当场遣出。现任官员和不属本籍的寓居士人,不得参加州试,而由转运使主持另行考试。州试后要将报名人数、落选人数以及上解举子姓名、答题文卷一律报送礼部贡院,以供查核。如有弊端,考官和监官都要处罚。

礼部贡院是进行省试的地方。省试的主考官叫“知贡举”,副主考叫“同知贡举”。主考和副主考由皇帝临时任命,一般用六部尚书、侍郎或翰林学士、给事中充任。主考一旦受命,要直接进入贡院,断绝与外界的来往,称为“锁院”。省试进场要搜检,以防夹带。考卷实行糊名弥封制,即先将卷面糊名,阅卷并复核无误后,方可拆封。真宗时又创立了誊录制。为防止考官辨认笔迹,所有弥封卷面,一律由书吏照抄一遍,考官阅卷只能看抄本,判定取舍后再对照原本。省试张榜以后,如有不公,还可进行覆试。如有大臣权要子弟参加科举,则必须覆试。

宋初,只有覆试而没有殿试。宋太宗以后,覆试演变为殿试。殿试也有考官、覆考官、编排官、弥封官等。覆试考题一般比较简单,通常为一诗、一赋、一论。试卷由宦官收缴,交编排官去掉卷头编号,然后誊录,考官阅卷定等后重新弥封,送覆考官再次定等,以发现误差。最后对号交皇帝审定公布。起初,殿试有淘汰,仁宗以后,殿试不再淘汰,只是决定名次。录取的进士分三个档次,一等赐进士及第,二等赐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

宋代科举还有“特奏名”之制。经历多次省试而不得及第的老举人,可以由皇帝特别批准赐予出身。

宋代科举取中,不再经过铨选直接任官。进士及第者,一般担任幕职官或试衔知县等,但没有定制。总体上宋代对科举出身者比较重视,虽然初任职务不高,但在考核、升迁中同其他仕途差别极大,从而保证了官僚队伍上层中科举出身者占绝对优势。

宋代仍有制举,但远没有常举重要。参加人数和录取极少。由于现任官员参加常举有诸多限制,所以,制举成了现任官员改官的一种手段。

宋代重视学校,在校学生是科举考生的主要来源。王安石变法时,还曾一度以学校考试取代科举考试。

科举之外,宋代另一选官途径为荫补,即汉唐以来的任子和门荫。门荫在宋代数量极大,高级官员不仅荫及子孙,甚至荫及亲属或门人,是宋代冗官的主要来源。但是,荫补者要选官,必须参加考试,考试的内容有律、诗、判等。

宋代继承了唐代的铨选制度,分类进行。文官分为三大类,称作选人、京官和升朝官。武官也分为三大类,称作使臣、诸司使和横班。选人是低品级的散官,授职要试以身言书判,注拟州县幕职官,经过一定年限磨勘并有人保举,才能改任京官。京官和升朝官合称京朝官。只有进入京朝官行列,才能在政治上有所作为。官员初任,依据出身不同,,职务的高低紧要程度也不同,进士出身最优,荫补次之,流外出身最差。

宋代真正的任官不在铨选,而在差遣。差遣在唐代就有,到了宋代,成为官员任职的主要方式。所谓差遣,就是以临时派差的方式给官员安排实职。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宋代采取以京朝官权知地方事的方式,府州军监的长官,一律由京官担任,用“权知某某府(州)军州事”的名义派遣,俗称知府(州)。多数比较重要的县,也采用派遣知县的方式。只有极不重要的少量边远县份,才正式任命县令。中央政府的官员,多数也是任其职者不理其政,而是采用差遣制。用“权知”、“判”、“提举”、“管勾”等名义派遣实际长官。例如,枢密院的正式长官是枢密使,但更常见的是以别的官员“知枢密院事”。用这种方式,保证皇帝更有效地控制官吏,并借此削弱吏部和兵部的任免权。

宋代法制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宋太祖时,由窦仪主持编纂了《宋刑统》,内容与唐律大体相同,没有超出多少。其中旧律规定不足者以及随着时代演变而出现新的法律问题,则用敕令补充。“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宋史·刑法志》)这样,编敕就成为宋代特别是神宗以后更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司法实践中,“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律并行,神宗以后,发展到以敕代律,并把唐代法制形式中的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式。皇帝随时发布的敕令地位超过了相对固定的律条,反映了皇权在立法领域的强化。在刑罚种类上,增加了凌迟和刺配。

法律制度 第6篇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融资融券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可概括为“1+1+1”:即法律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行政法规层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层面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中各有一个条文。具体是:《证券法》第205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制度 第7篇

总则

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机构与职责

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电梯

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教育与培训

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三十六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三十七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三十八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奖励与处罚

三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四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四十五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四十七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万元,不满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0万元,不满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00万元的事故。

四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五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五十一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法律制度 第8篇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分析

物权法解决问题

(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

案情:

20XX 年 1 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问题: 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 111 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 5000 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 5000 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 112 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 320 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 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可以。依《物权法》第 107 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二、本次直播主题----考点必知

物的特征和种类

物权变动的原因

所有权中的共有

主题一 物的特征、分类

一 、物的特征、分类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

(1)不动产(2)动产

(2)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动产,如:车,电脑等;

(二)物的特征

【20XX-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土地

月球表面

药品

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ACD

【解析】所有权属于物权,所有权客体需要满足物权客体的特点,月球表面不具备可支配性,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点

主题二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所有权的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式是( )。

先占

添附

继承

发现埋藏物

【答案】C

【解析】继承是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继受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变动中物权取得的内容是( )。

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权利人抛弃自己的所有物

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典型的原始取得如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等等。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选项 B 属于物权的消灭,而不属于物权的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不动产——登记 ★★★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 产权证与登记簿内容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以外,以登记簿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 2 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 1 年后以 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 1 年后以 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 20 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答案】A

【解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题中“历次转让均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

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答案】AD

【解析】(1)选项 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选项 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 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选项 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主题三 所有权的概念

一、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共有 ★★★

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的区别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答案】C

【解析】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XX 年-单选题】朋友 6 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 。

【答案】 A

【解析】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朋友 6 人等额享有该汽车,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6×2/3 =4 人。

【例题-单选题】A、B 按 20%和 80%的份额共有 1 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 C,现 A 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C 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有优先购买权,B 无优先购买权

若 C 主张优先购买权,则 B 无法主张

若 B 主张优先购买权,则 C 无法主张

【答案】D

【解析】选项 CD: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三、善意取得★★★

善意的认定

【例题-单选题】20XX 年 2 月 2 日,许某在某餐厅用餐时丢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务员陈某拾得。2 月 20 日,程某以 5000 元从陈某手中购得该戒指,并将戒指送给女友王某做订婚礼物。2 月 25 日,孙某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丢失的戒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程某取得了该戒指的所有权

王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

年 2 月 2 日,该戒指的所有权人仍是许某

许某应该在 20XX 年 2 月 25 日之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

【答案】A

【解析】(1)选项 A: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而本题中的戒指是遗失物,即脱手物,所以程某并未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2)选项 BCD:当转让人将所拾得的遗失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真权利人拥有选择权,或者放弃遗失物所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许某最迟应在 20XX 年 2 月 25 日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故选项 D 正确;如果许某依法请求王某返还时,王某并不能取得戒指的所有权,故选项 B 正确;20XX年 2 月 25 日,许某并未表示放弃遗失物所有权,故许某仍为戒指的所有权人,选项 C 正确。

法律制度 第9篇

明(1368-1644年)清(1644-1911年)两朝,皇权专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与再度发展。

在重大政治决策上,明清都强调“乾纲独断”,即皇帝的个人独裁。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权臣专政,废除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处理政务,大大强化了皇帝的作用。然而,明代政治中的制度性弊端,正是强化皇权带来的负效应。永乐以后,明代的皇帝多不争气,有的贪玩,拿国家大事当儿戏,如明武宗和明熹宗;有的同大臣意见不合闹别扭,如嘉靖帝和万历帝。结果不是把权力交给阁臣,就是把朝政交给宦官,导致了政治的昏暗。清代皇帝着力扭转明制之弊,视朝听政不辍,解决了宦官专政问题,但专制独裁的根本弊端依旧存在。

明代的太子制度,已经出现了危机。明太祖的太子早逝,朱元璋立了“皇太孙”,结果引发了“靖难之役”。万历帝想立自己宠爱的郑贵妃之子,违背了“立嫡立长”的规则,大臣们力争不可,导致了长达十四年的“争国本”,反过来又深深扩大了皇帝与大臣之间的裂痕。清朝康熙帝深受汉文化的影响,实行太子制,却因为太子的不胜任深受困扰,并引起了后来残酷的宫廷斗争。到雍正帝时,总结历史教训,创立了“密建皇储”制度,即由皇帝在所有皇子中秘密选择继承人,写成两份密旨,一份置于乾清官“正大光明”匾后,一份随身携带。皇帝死后根据密旨继位。这一变化,对于保证继任皇帝的品行能力具有一定作用。清代皇帝多数比较明智,同密建皇储制度有相当关系。

明代由于制度原因引起的皇帝与大臣冲突,以“大礼议”最为典型。明武宗暴死无嗣,大臣迎立已故兴献王之子朱厚熄,即嘉靖帝,导致了能不能立兴献王为“皇考”的“大礼’之争。以首辅杨廷和为代表的一大批大臣,主张按礼制以武宗为“皇考”;以观政进士张璁为代表的揣摩迎合嘉靖帝的官员,则提出立兴献王为“皇考”。皇帝不接受内阁的主张,内阁也不接受嘉靖帝的旨意。皇帝与内阁的严重不和,使明朝政治受到了极大影响。内阁以集体辞职要挟,皇帝以廷杖笞责威逼,结果引发了嘉靖帝四十年不上朝,斋醮炼丹,求道求仙,政务荒废。万历时的“争国本”,与嘉靖时的“大礼议”具有类似作用。这表明,皇权的高度强化已经使皇帝本身发生了异化,缺乏制约的皇帝一旦把个人感情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则会造成无法协调的政治冲突,旧有的体制对此不能化解。

皇帝统领政务,主要通过视朝和批阅奏章进行。为了协助皇帝,明代形成了内阁制度,为皇帝提供批答奏章的草稿,称票拟。然而,从宜宗起,宦官机构司礼监开始制约内阁票拟。英宗起重用宦官王振,导致“土木之变”,后来又依靠宦官夺门复辟,从此开始了明朝的宦官专政。皇帝不再视朝,宦官就成为皇帝处理政务的重要助手,替皇帝批答奏章,传递命令。而为了保证皇权,皇帝又要加强对百官的监督,于是,宦官统领的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特务组织,就成了皇帝监控官员的得力打手。由此,使明代的宦官专政达到了极点。清代通过皇帝亲自处理政务,直接与大臣沟通,较为彻底地解决了宦官专政问题,厂卫特务组织也因为弊端太多而在清代被废除。为了保证皇帝掌握情报,清代从康熙起建立了“密折奏事”制度,即给皇帝信得过的大臣官员赐予密折奏事权,所奏的密折直达皇帝,任何其他人不得观看,皇帝的批答也直送本人。密折的格式随意,内容无所不包,凡有关政治经济、民间舆论、流言蜚语、官场秘密等大事琐闻,均通过这一渠道上达皇帝,成为皇帝了解下情、控制官吏的重要手段。

明初朱元璋借胡惟庸案废除了中书省,以防止大权旁落,还以“皇明祖训”的形式,规定后代子孙一概不许设立丞相,如有提议设丞相的就以奸臣论处。然而,皇帝日理万机,终须有人辅佐,于是,明成祖时正式创立了内阁制度。所谓内阁,就是以一些翰林院官员入直文渊阁,参与政务,协助皇帝。内阁的主要职责,是为皇帝充当顾问,票拟批答。后来内阁逐渐升级扩大,阁臣中有一人总负责,称为首辅。到嘉靖、万历时,内阁地位越来越高,成为不是宰相的宰相,嘉靖帝自己也说,内阁首辅,“虽无相名,实有相权”。如嘉靖时的严嵩,万历时的张居正,都以首辅身份权倾一时。尽管如此,内阁的性质始终只是皇帝的秘书顾问,在权力上同以前的宰相不能相提并论。

清代沿用了明代的内阁制度,但其作用下降为掌管文字的秘书班子,军政大事并不由内阁商议。内阁大学士以殿阁为名,习称中堂,名义上是宰相;他的助手为协办大学士,习称协揆,名义上是副相,然而并无宰相副相之权。真正的政务中枢,清初是议政王大臣会议,雍正以后为军机处。内阁只是一个承办各种文书的机构,负责草拟章奏批答和起草诏旨。军机处设立后,内阁连重要文书都不再经办,只是处理一些常规例行的公开文件。

清人关前夕设立议政王大臣会议,称为“国议”,作为皇帝的辅佐机关,重大政务都由它决定。康熙时,重用南书房的侍从,以抵消议政王大臣会议的作用。乾隆时,议政王大臣会议被正式裁撤。雍正时为了适应西北用兵的需要,在养心殿外设立军机处,取代了南书房职责,统管军政大事。由皇帝任命军机大臣,下有军机章京协助。军机处不用书吏,草拟文稿都由军机大臣亲自进行,间或由军机章京代拟。一般文件,仍由内阁处理发放,称为“明发”;重要文件,则由军机处密封驿送,称为“廷寄”。军机大臣每日入直,与皇帝天天见面,皇帝巡幸则军机大臣随从。事关军政要务,军机大臣可向皇帝提出建议,但事事均由皇帝定夺。大学士虽然有宰相之名,但不入军机,不能算“真宰相”。至此,专制皇帝的辅政机构最终定型。

明清均由皇帝直辖六部。六部的设置,基本上沿用唐宋旧制而略有变化。六部以吏部为首,吏、礼、兵三部,按职能各设四司,户、刑、工三部,则按省设司。清代为了统管少数民族和边疆事务,还设有理藩院;与六部并列。六部的长官为尚书,副手为侍郎,习称堂官。

六部之外的重要机构,有翰詹科道和通政司、大理寺。:翰为翰林院,主要职责是编辑校勘图书史籍。但在明清时期翰林院有一特殊职能,就是高级人才的储备训练。部院长官一直到内阁军机,大都出自翰林院。从明代起,高级官吏的选拔上就有“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之说。詹为詹事府,本来是辅导太子的机构,与翰林院通职。到了清代废除太子制,但詹事府依旧保留,职能与翰林院混同。科为六科给事中,道为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为十五道,光绪时改为二十道)。通政司是明代开始才有的特殊设置,专管向皇帝呈转所有奏章,后来又负责撰写贴黄引黄。贴黄是奏章韵摘要,引黄是在外封书写的条目要点。由于明代通政司掌握了通向皇帝的所有信息通道,有喉舌之称,权力过大,清代则削减了通政司的权力,各种奏章直送内阁,密折连内阁都不经过,通政司的职责只是核对公文程式和呈转。大理寺是司法审判机构。明清的三法司分工为:刑部初审,大理寺复审,都察院监督。大理寺专管复审刑部和行省审决的案件。明清时期所说的九卿,就是六部长官加上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九人。

明清在地方建制上沿用了元代的行省制,明代分全国为十三行省和南北两直隶,清代分全国为十八省(包括直隶)。另外,清代的东北、内蒙古、外蒙古、回部、西藏五个地区不设省,作为特别行政区由中央直接管辖。清末,陆续又增设了新疆省、台湾省和东北的奉天、吉林、黑龙江省。

明代在各省设置三司:以都指挥使司掌管军事,简称都阃或都司;以承宣布政使司掌管民政,简称布司或藩司;以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刑狱和监察,简称按司或臬司。三司互不统辖,分别对中央负责。为了统辖事权,克服三司互相抵牾之弊,明代中后期开始向各省派遣巡抚,统管一方事务。随着巡抚的固定化,藩臬二司逐渐成为巡抚的下属机构。另外,明代还在部分地区派遣过总督,以协调各省和各镇的军事行动。

清代在全国固定设置八大总督(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两广、四川、云贵),统管一省或数省军政民政,习称制台或制军,也叫部堂。另外,还有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专管治河和漕运。按省设置巡抚,作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习称抚台或中丞,也叫部院。总督和巡抚衙门不设佐贰属官,没有下属部门。每省设布按二司,为一省的正式官府,属督抚管辖。明清的督抚藩臬虽为大员,特别是清代督抚,号称封疆大吏,但是却要受中央的严密控制,不可能形成地方势力。直到晚清,在镇压太平天国时湘淮军兴起,督抚权力才日渐增长,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格局有所变化。

明清的官吏选拔制度中,最重要的是科举。科举三年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和会试各为三场,第一场为四书义三道,五经义四道;第二场为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选一道;第三场为时务策五道。殿试只有一场,考时务策一道。清代乾隆以后,改为第一场为四书义三道,五言八韵诗一道;第二场为五经义各一道;第三场依旧为时务策五道。

明清科举与宋元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八股取士。八股又叫制义,以宋儒注解的四书五经命题,如《四书》用朱子集注,《易》用程传,《书》用蔡氏传,《诗》用朱子集注,《春秋》用左氏、公羊、谷梁三传及胡安国传等等。作文要仿古人语气,替圣贤立言,采用特定的格式,分为破题、承题、起讲、提比、中比、后比各个部分。时人号称有“作文十法”,即命意、立句、行机、遣调、分比变化、虚实相生、反正开合、顿挫层折、琢句、练字十种作文要求和技巧。[5]八股取士并不是简单的死记硬背,既要考知识,更要考智力和悟性。

乡会试的主考、同考由皇帝钦定派遣。乡试提调由布政使担任,监试由按察使担任,清代则由巡抚监临。会试提调由礼部司官担任,监试由科道官担任。主考和同考称内帘官,提调、监试称外帘官。考试有严密的程序,考官人院,提调官和监试官立即封锁内外门户,不得擅自出入。甚至运送物料,都要由提调、监试会同开门点检送入,再行封锁。乡试人院时,要逐人搜检。嘉靖以后,会试也要搜检。考生所带考具均有规矩,如帽用单毡,鞋用薄底,砚台不得过厚,笔管不得镂空,食物必须切开,木炭不过二寸等等,以防夹带。开考后有巡绰官负责巡逻监督。考生交卷时由受卷所登记收缴,转送弥封所编号密封,再送誊录所朱笔誊抄,对读所对读朱墨二卷核对无误,将朱卷交同考官分房阅卷。同考再向主考荐卷,均要写出评语。名次确定后在公堂上调入考生原作墨卷对照字号,确定名单发榜。殿试则较为简单,只有一场,收卷后同样弥封编号,交读卷官评定高下,报皇帝钦定名次,送内阁填写黄榜公布。

明代起,乡试逐渐有了名额限制,大省一百余,小省数十名,清代略有增加。乡试考取者为举人,第一名俗称解元。会试名额每届三百名左右,部分年份有所增加。除正榜外,清代乡会试增加了副榜。从明代开始,会试分南北卷,按南北分配名额,以保证地域上的平衡。会试第一名俗称会元。殿试不淘汰,取中者为进士,分三甲。一甲三人,俗称状元、榜眼和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其余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明清考中举人即可任官。考中进士后,经过挑选庶吉士,其余进士直接任官。

明清的庶吉士制度在培育人才中有着特殊作用。选拔庶吉士称为馆选,具体办法就是在新科进士中选拔优秀者,进入翰林院,继续学习三年,然后考试决定去向,称为散馆。优秀者直接授翰林院编检官,其次出任科道,再次出任部曹,再次出任州县。其后的转迁升任,都优于他途。

明清的科举制度,就其制度的严密性、规范性来说,堪称完备。八股取士,实际上是古代科举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技术手段上,达到了古代所能达到的最高成就。然而,随着封建政治的僵化,八股取士也同思想禁锢结合为一体,特别是“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的积弊,在八股制义的束缚下达到了极致。在晚清大变革的格局中,最终成为妨碍中国政治转型的重要一环,被历史所淘汰。然而,其中的某些合理因素,还值得今天借鉴。

明代官吏铨选,文归吏部,武归兵部。文官初授官职,都要参加吏部的大选。明清的官职,有繁简冲要的区别。进士出身,一般在京为清要,在外为繁剧。举人出身,则一般为边远简职。监生听选,则要仿唐制考身言书判四事。为了防止铨选中的行贿请托,明代万历以后一直到清代铨选实行掣签法。即把对应的职务和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制签,以抽签方式决定具体职务的担任人员。明清铨选极重出身,正途和杂途有天壤之别,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员的基本素质。

明清在官吏管理上还建立了一套较为严密的考核制度。明代分考满考察两法。考满主要按年资进行,任职期满按考核等次决定升降和调繁调简。考察主要是纠察不合格官员及举荐优异官员。考察又分为京察和大计。京察在中央官员中进行,六年一次;大计随地方官员朝觐进行,三年一次。京察大计特别卓异的,不次提升;不合格的,按八法处理。所谓八法,是指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pi)软、不谨八种情况,分别予以革职、冠带闲住、致仕、改调等处置。清代考察则发展为“四格八法”之制。四格是才、守、政、年四项标准,才分长平短,守分廉平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综合四格决定官员的加级、升职、留任、降调。八法与明代相同,只是处置办法略有变化。

在法律制度上,明清是一个体系。洪武三十年,明太祖主持制定了《大明律》三十卷四百六十条,首列名例,次按六部分类。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又制定了《大明会典》,作为行政规范性质的法典。正德、嘉靖、万历时对《会典》进行了多次校刊增订。流传至今的《大明会典》就是万历续纂本。清朝顺治四年,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体例内容基本同《大明律》相仿。康熙、雍正、乾隆时对《大清律例》不断修订,到乾隆五年定稿。今天看到的《大清律例》就是乾隆本。康熙开始,仿照明会典编纂《清会典》,其后屡次增订,形成了《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五部会典。值得一提的是,清代还制定过《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和《苗例》等针对少数民族的单行法律法规,以适应不同民族地区的司法需要。

随着封建法制的发展,到了明清,“例”越来越重要。由于明太祖强调“祖制”不得更改一字,在法律实施中为了弥补《大明律》的不足,从明孝宗时开始用“条例”和“事例”辅助法律。后来,由“以例辅律”发展为“以例破律”。清代继承了明代编订条例的做法,在编制《大清律》时就附有条例,康雍乾嘉道咸每个皇帝都增订条例,到同治时仅例就增至1892条。由此,导致清代司法中“例”占具优先地位,有例从例,无例才从律。而各种条例越来越繁复,这就给司法留下了极大自由裁量空间。在刑罚种类上,明清在杖、徒、流、绞、斩的基础上,增加了充军(流刑附加刑)、发遣(配边远驻防军人为奴)、枷号、凌迟等罚则。明清两代在司法的宽严程度上大不相同,大体上,在对官吏的法治监督上明代失之严峻,清代失之宽容。

明太祖惩元之弊,以重典酷法治国。在《大明律》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大诰》[6]作为司法依据,使“诏狱”制度化。在司法方面,古代向来都有诏狱,即由皇帝诏令在法律之外处理案件,判决不是根据律条而是根据皇帝的意旨。明初朱元璋处理的胡惟庸、蓝玉、郭桓、空印四大案,是诏狱的典型案例。胡案和蓝案是屠戮功臣,株连四五万人,将元老宿将一网打尽。郭桓案是借口户部侍郎郭桓贪污收拾京官,六部长官多数被杀。空印案是怀疑地方到户部核对钱粮的空印文书有弊,将府州县主印官员以及部下杀头流放。另外,明朝还创立了廷杖之法,对不听话的官员当廷杖责,打得皮飞肉溅甚至死于非命,相当多的正直之士遭受过这种屈辱。这种做法,打掉了多数官员的廉耻和自尊。法网稍一松弛,吏治立刻败坏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清代法学家沈家本对此评价道:“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为善治乎?”(《寄簃文存》卷六)

清代司法,强调“以德化民,以刑弼教”,一般较为宽松。即使人称暴戾的雍正帝,其残暴冷酷,主要表现在与“夺嫡”有关的宫廷斗争上,而在治理国家上则循法守规。但是,出于满汉隔阂,清朝整饬吏治从宽,整饬思想则从严,对官员司法以宽大为主,对文人司法则以严酷出名,大兴文字狱,在思想文化的专制上走向了极端。

在法制监督上,明清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并将六科在名义上改归都察院管辖,从体制上完成了台谏合一,使其成为法制监督最重要的机构。都察院的最高长官为都御史,执掌纠察司法,大狱重刑则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鞫讯,称为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不能决断者,则交由九卿会审。吏部考察官吏,由都察院监督。都察院下辖科道,但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相对具有较大独立性、独立办事。监察御史按省分道,分别负责弹劾官吏,巡视京城,刷卷(审核文档),监督科举,巡查仓库,纠察礼仪,上书进谏,巡按地方。给事中按六部对口设置,分别负责审查对口各部的奏章文书,监督部政,驳正违失,进谏议政。六科未签署的公文,六部不得执行,六部有事,堂官要赴科画本(签署)。清代都察院与明代作用类似,所不同处是根据省份的变化改十三道为十五道。

秦汉以来的法制,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法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明清的法制体系,把中华法系推到了尽头,却缺乏向近代法制体系转化的内在机制。到了晚清,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逼迫统治者对法律条文做了一些修改。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独立化的近代化道路。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选官制度,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形成了极为丰厚的内容,并且在历史演变中具备了高度的自洽性,能够不断自我修复完善并自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的制度体系,可以对包括皇帝在内的人的因素形成一定的制约。从技术和操作性上看,古代的这一制度体系,比较有效地维持了统治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在统治集团中吸纳社会精英,形成较高素质的官僚队伍,其中有些方法和措施,如政府机构的权力配置与相互制约、科举选官的操作方式等,已经达到了非常精致的程度,不乏可供现代参考借鉴的成分。

不过,中国古代的这一制度体系,在整体上是同皇权专制的“家天下”体制相适应的。专制体制的人治本质与制度规范的法治要求,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肿突。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制,与现代法制有着本质差异。现代从西方引进的法制概念,本身就是一种理念;而中国古代所说的法制,更多侧重于工具性。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论法的精神》)一书时,注意到了这一区别,说:“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 (《法意》卷一案语)因此,现代所谓法制,实际是指整个制度体系,而中国古代所谓法制,一般是指“禁令”和制裁体系。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的法制,可以与专制体制紧密结合,专制君主只是把法制作为自己治民治吏的一种手段,自己则凌驾于法制之上。严复站在近代法制概念的基础上说过:“专制云者,无法之君主也。”法制要求“上下所为,皆有所束”,而从秦到清的所谓法治不过是刑治而已。“若夫督责书所谓法者,直刑而已,所以驱迫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法意》卷二案语)正因为如此,同一个制度体系,在不同的君主手里,可以形成相反的社会效果。汉承秦制,唐承隋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制度体系并无大的变化,但由于操纵制度的人员不同,理念不同,一治一乱,几成天壤之别。即使在同一王朝,王朝前后也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制度效果。

对于这种制度体系的本质和弊端,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黄宗羲指出:“后世(指三代以后)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国古代的这种置天下于一家之“筐箧”的专制性质,使其制度建设更多地侧重于保证君主的绝对权力,保证政治统治的有效性,防范所谓“奸邪逆党”,而对社会管理重视不够。对此,严复也曾指出:“盖惟专制国家,其立法也,塞奸之事九,而善国利民之事一,此可即吾国一切之法度,而征此言之不诬。”(《法意》卷一一案语)就拿科举制和现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来说,尽管在具体操作技术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科举所要选拔的,是忠于君主和专制体制的臣仆;而公务员考试所要选拔的,是忠于国民的公仆。不注意这种区别,就可能会导致评价上的偏颇。通过学习历史,能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历史的积淀给我们今天规定了发展方向的路径选择限制。要实现现代化,可以借鉴古代制度体系中经过时间检验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操作措施,但需要本质上的制度转换。

法律制度 第10篇

本文比较分析了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指出我国当前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上存在的不足:民事责任不足、行政责任不完善、刑事责任缺位、自律责任弱化,并对当前行政监管措施的不适当性进行了阐述,分析指出“非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管措施”有的属于行政处罚,有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受到相应法律的调整、规则。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中未尽到相应风险提示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文建议我国当前应构建规范合理的多层次的融资融券法律责任体系:民事责任应进一步细化、明确,尤其是要建立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侵害客户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应进一步规范,尤其要改变以行政监管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确立对融资融券中的犯罪行为刑事制裁;培育证券业自律管理,通过完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的自律管理措施,逐步建立起证券自律责任制度。

法律制度 第11篇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货物运输的流程图:(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

一、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注意:如公司是从事集装箱运输或是其他类型的运输,则需按实际的情况编制这一章节。(此为注释性内容,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不需此内容)

第四章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会同公司其他负责人做好善后工作。

三、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在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相关负责人。

四、对肇事驾驶员应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

2、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

3、单位负责人定期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4、定期抽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

5、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

第六章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管理

1、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检查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

2、定期检查驾驶员的相关驾驶证件,确保证件做定期审验。

3、定期与驾驶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

4、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二)车辆管理

1、将每辆车的信息登记在册。

2、定期做车辆的维护:

(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

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

法律制度 第12篇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

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

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4.5CM×20.5CM,双横开式样,共8页。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的无光防伪纸。证书内页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字样;第七页正中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徽,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

证书编号的前四位为年度代码,为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第五、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第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代码数字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持证人为男性、“1”代表持证人为女性;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的全称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中需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钢笔,并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发放非法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证概况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是从事教师行业所必须具备的执业证书,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都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在我国有两种获得形式,一种是参加国家统考,一种是参加地方自主考试。两种形式的考试模式都是:笔试+面试。国家统考试点地区有:河北、上海、浙江、湖北、海南、广西、山东,国家统考地区的笔试科目与地方自主考试不同,地方自主考试笔试科目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国家统一考试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四个层级,不同层级考试科目不同。根据规定,笔试和面试都通过方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附加用途

使用教师资格证在全国各大正规书店买书享受打折优惠,具体折扣随地区而异。

法律制度 第13篇

门卫制度

一、坚守岗位,做好保卫工作。

二、按时开、关幼儿园大门,注意幼儿入、离园的安全,防止幼儿走失。

三、做好家长和其他来访者德接待工作。

四、做好报刊、杂志、信件德收发制度。

五、做好园包干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和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请假制度

一、所有请假者,必须先到园长室填写请假登记,办理审批手续。

二、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如急诊必须持有急诊章的假条,如续假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累计。

三、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需提前请假,经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紧急情况需电话通知。

四、无故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病事假一星期内由班级自行解决,安排好工作;一星期以上由幼儿园与班级协商安排。

六、迟到早退者,由门卫考勤。

七、节假日如外出,需提前告知领导并按时返回,如逾期不回,按旷工处理。

八、法定公假,应事先打招呼,安排好工作办好移交手续方可离岗。

九、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不到岗,则以旷工论处。

奖惩制度

为了鼓励教职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幼儿园多做工作,做好工作,设置出勤奖、超额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考绩奖、安全奖、卫生奖、教科研津贴、加班、代班补贴、保教朴贴、兴趣小组津贴、职务津贴。(需根据自己园所具体情况定)

节日慰问制度

一、为了增加节日慰问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慰问制度。

二、一年慰问节有三八、端午、五一、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

三、慰问金额:三八、五一、国庆节、元旦发200元/人,端午、中秋100元/人。

四、在每节发放慰问金的同时还可发放一些物品。

五、慰问范围:全园教职工,临时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一半。

教师办公室制度

一、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清洁。.办公桌上只准摆放笔筒、茶杯和办公用书架,书架一律靠墙摆放。

二、只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办公室备课,其余时间应在各自的岗位上。

三、保持室内安静,办公时间不得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串岗,不得在办公室会客。

四、爱护室内财物,消毒柜用后及时拔掉电源插头,下班后关好门窗和灯。

五、个人其它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内。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提醒仍未改,扣当月相应的考核奖。

业务学习制度

一、双周一下午为教师业务学习时间,由业务园长主持,每位教师都参加。

二、学习内容结合本学期教科研重点,进行有关理论学习。外出教师传达学习经验,并请专家、领导做有关辅导讲座。

三、业务学习形式有集中学习、分组讨论、相互交流等形式,做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四、每位教师要遵守业务学习的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并做到有记录、有体会。

课题研究制度

一、班班有专题,人人都参与,园长、副园长要深入实际,指导科研工作

二、每学期,每住教师读1—2本(篇)理论书籍或文章。每学年定期交流研究课题,研究过程规范,要有相关的文字、数据积累。

三,分管教科研的园长对教师的课题研究过程,给予帮助和指导,并督促教师按期结题。

四、每月召开一次课题研究会,一学期1—2次课题汇报活动,一年一次研讨会,进行讦析和研究。

五、幼儿园每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拔部分资金为教科研基金,奖励教科研先进班组、先进个人。

六,对教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教科研组活动制度

一、在园长统一领导下,各教科研组由教科研组长组织本组教师按计划进行教科研活动。

二、每学期初,教科研组长根据园长统一部署和本组实际情况,订好本学期教科研活动计划(包括落实本组内教师的教科研任务和必须学习的教育理论著作)。

三、教师应准时参加教科研活动,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力。活动要向组长事先请假。在活动时,教师应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努力形成争鸣、探究,团结的教科研气氛。

四、教科研活动应遵循“确定专题、学习理论、独立实践、集体评讲、总结提高”的原则,教科研组长要按教科研计划分步实施,注意环环紧扣教科研活动的原则,不断提高教科研活动质量。

五、教科研组要有计划地在本组内开展相互听课、看游戏、相互评课、评游戏的活动,促使本组教师不断改革,不断提高组织教学、指导游戏的质量。

六、每一次教科研活动时要做好书面记录,记录要规范化,有时间、有地点、有议程。

七、学期结束时教科研组要把本学期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资料交园长处,教科研组还应提倡和支持教师及时总结自己在教学实践中的点滴经验。

八、要有目的地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做到有计划、有专题、有实验、有总结、有记录。

资料室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购置的一切教育教学用品、财产必须登记注册,每学年清查一次,并将清查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教育教学物品必须提前一天或半天领取,不得临时私自领取。

三、领取物品时,必须签名登记。

四、所有资料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不得随意拆开或私自拿走。

五、资料室物品不得私自乱翻,查阅或拿取后须将原处整理好。

六、教学参考资料借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当月杂志借阅时间不超过3天,隔月杂志不超过1个月,禁止将报纸借出室外。

七、损坏的物品必须照价赔偿。

八、保持资料室的整洁,物品摆放合理,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九、物品外借需经园领导批准。

十、注意资料的保密性。

多功能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扔杂物,不在室内追逐嬉闹。

二、爱护物品,轻拿轻放,使用后将物品放回原处。

三、活动后及时做好收拾、整理工作,并请管理人员检查、签字。

四、损坏物品及时报修。

五、管理人员及时填写活动记录。

六、活动室内物品一律不外借。

七、做好室内卫生清洁工作,地面湿拖。

科学发现室管理制度

一、活动前与管理教师联系,明确活动目标,提供相应的活动材料。

二、操作前爱护实验材料,教育幼儿用完后能将材料放回原处。

三、保持地面清洁卫生,做到无灰尘、无痕迹、无瓜壳、无纸屑。

四、活动后及时做好收拾整理工作,摆放好桌椅、材料,并请管理老师清点、签字。

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

一、图书管理人员根据来阅览的班级提供相应的、适合年龄特点的足够数量的图书。

二、班级指导老师在图书管理人员的协助下,指导幼儿阅读图书。

三、教师、图书管理人员要教育幼儿安静看书,爱惜图书,并注意看书姿势。

四、图书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理、整理图书,及时修补破损图书。

五、图书管理人员应为班级配置相应的图书,并适时更换、规范进行借换(还)手续。

六、幼儿园每年应根据幼儿需要,逐步添入新书。

七、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图书清点核对,发现遗失,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保健室管理制度

一、保健室的管理工作由幼儿园保健老师负责。

二、保健室除了必须的药品、设备仪器外,其它杂物不得摆在保健室内。

三、保健室内环境必须做到整洁卫生。

四、禁止在保健室内吸烟。五、过期药品要及时销毁处理。

幼儿生活作息制度

一、幼儿的一日生活作息制度要合理,并根据春夏、秋冬和小中、大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及时调整。

二、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坚持每日适量的`幼儿户外体育锻炼,加强冬季锻炼。

三、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

四、在安排一日活动作息时间和体育锻炼项目上运动量时要注意对个别体弱幼儿以特殊照顾。

幼儿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执行一人两巾、一杯制,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

二、饭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宜用流水,保持手部清洁。

三、饭后漱口,大、中班幼儿早晚刷牙。

四、定期洗头、洗澡,每人洗脚、洗臀,擦巾每天消毒。

五、每周剪指甲一次,每两周剪脚趾甲一次。

六、每月洗手帕,专人专用。

七、服装整齐、衣物勤洗、勤换、勤晒。

八、注意采光,保护视力。

九、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家长委员会制度

一、各班推荐一名家长代表,组成家委会委员。

二、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有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发挥家园间的桥梁作用,积极向家长们宣传幼儿园办园思想、目标和主要业绩。家长代表主动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四、根据情况,每学年增补新的家长委员会委员。

家园联系制度

一、新生入园前后,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幼儿身体健康状况及个性特点。

二、利用家长接送幼儿的时间,与家长交流幼儿在家、园的表现。

三、利用家长园地,公布每月教学活动计划、介绍家教方法和保健常识。

四、每学期向家长开放一次半日活动,增进家园沟通。

五、每年对新生家长举办一届家长学校,介绍幼儿园一日活动及家教保健方法。

六、对因病缺席的幼儿,要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幼儿健康状况。

七、幼儿在园期间发生异常状况,要及时通知家长,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家长开放日制度

一、每学期以年级组为单位分别向家长开放一次半日活动

二、制定开放日活动计划,总结全班幼儿在园表现及其发展情况,开放活动时间向家长全面汇报,主动征求家长意见。

三、做好开放日活动资料收集,按时上报。

四、对个别特殊幼儿的家长,可不定期开放,以便共同配合教育。

家访制度

一、每学年开学前,对招收的新生,逐户走访,了解其家庭状况、幼儿个性特点。

二、对老生,每学年普访一次,了解、交流幼儿在家在园表现,取得家长支持,共同搞好教育。

三、对缺席三天以上的幼儿,与家长联系后,及时上门家访。

四、家访时严格遵守师德规范,注重教师良好形象。

法律制度 第14篇

(一)民事责任不足

综观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两者本质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其权利义务,包括违约责任理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单位和个人本不应予以置评,但是融资融券合同又是一类特殊的契约,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都对格式合同给予了特别规范。因为格式合同的双方名义上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由于在综合实力、订约经验、订约机会等方面都存在极大悬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只能被动接受,其平等订立合同的能力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将导致结果的不公平,因此国家公权力应对失衡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格局予以矫正,使其重新恢复平衡。

就融资融券合同而言,虽然客户可以选择与证券公司签约或不签约,但对合同内容基本没有谈判能力,这有可能会导致:一、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如有的证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时可以自由选择处置的品种、数量及平仓顺序,同时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这样,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中的权利极大,而客户的权利可能面临被损害的危险;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由于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处于主导地位,客户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客户给证券公司带来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但这通过维持担保比例、逐日盯市、强制平仓、债权追偿等制度可以有效得以控制,但证券公司给客户带来的风险也不可忽视,如业务系统差错、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平仓明显不当,甚至有可能是工作人员恶意违规,客户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这本应通过违约责任事前明确约定,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的《合同范本》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几乎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未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证券公司出现这些情况时,如何承担对客户的赔偿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又没有约定,这必然导致客户权利受损时,难以有效维护其民事权利。

正如有学者指出:“民事救济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根本区别在于,违法者是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而不是向制度支付罚金,因而它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发市场监督违法违规的积极性,使违法违规行为人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最终切实提高监督效率。”融资融券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民商事活动,客户从事融资融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倘若民事责任不彰,客户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则必将挫伤其积极性,任何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会用脚投票,选择离场,最终将伤及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责任不完善

前述我国关于融资融券的法律责任的三个条文,均是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罚款、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还规定了责令改正、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行政监管措施。由此可见,我国证券法规对行政管制格外重视,但这绝不意味着相关行政责任的完善,稍加分析,即可发现现行关于融资融券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仍有如下不足:

一是证券法第205条多层指代,易生歧义。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从字面上来看,似乎涵盖很广,将证券公司所有违反《证券法》向客户融资融的活动都纳入了规制范围,但问题正在出在“违反本法规定”上面,通观《证券法》全文,与融资融券相关的条文也仅第42和第142条,第42是关于交易方式的,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留了一个伏笔;第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件》中关于融资融券的内容应属“国务院的规定”,那么《证券法》第205条的适用范围是否是:(1)违反《监管条例》从事融资融券的行为;(2)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的行为?如果这样理解,违反《监管条例》的行为,有轻有重,一律按《证券法》第205条严厉处理,似乎过于严苛,有违公平原则;再对照《试点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显然,该条将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规定的”,这应理解为具体业务规则,其处罚是“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即可;另一类是“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这显然相当严重,因此按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可见,按《试点管理办法》,只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才适用《证券法》第205条。综上,似应理解为,违反融资融券一般业务规则的,不应适用《证券法》第205条,但这样又与该条的文义相悖。因此,我国《证券法》关于融资融券的行政处罚,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应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是行政处罚过于严厉、单一,缺乏应有的梯次。《证券法》第205条对融资融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两类,对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罚款;对责任人员: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该规定没有区别违规具体情形,一律适用上述措施,显得过于严厉,使行政处罚的程度与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失去了对应关系,违背了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须知,对于一个机构来说,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无异于宣告了其业务的终结,截至目前,我国在证券行政处罚中,也仅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对风险证券公司使用过撤销业务许可的处罚;对一个证券从业人员来说,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也宣告了其证券职业生涯的终结。因此,如此严厉的处罚显然要少用、慎用,对于大多数一般性违法行为,不宜适用。但我国证券法中关于融资融券的行政责任仅此一条,没有构建一个不同层次的处罚体系,使得行政处罚缺少应有的梯次。

三是义务与责任对接落空,行政处罚无所依归。“仅有义务而无责任的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证券法》却存在许多义务与责任失衡的情况,即对某些行为作出了义务性规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但却找不到证券公司违反该项受托义务时的法律责任。对照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列举相当详细、全面,可谓不厌其烦,惟恐有所缺漏。

(三) 刑事责任缺位

我国《证券法》和《刑法》上均未就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犯罪行为做出刑事处罚,这不利于惩治相关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妨对比世界有关国家的规定:

美国《1933 年证券交易法》第78 条之32节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者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应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8 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发行人,证券公司,交易所等的高级职员于下列场合,处30万以下的过失罚款:(一)……违反第49 条第一项(有关信用交易保证金的规定)或者……违反第162 条第(1)项(信用交易的规定)”;第197 条规定:“符合下列各条所列之一者,处3 年以下徒刑或300 万日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七)违反第156 条之三第(1)项规定未经大藏大臣许可而经营该项规定的业务(即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尚借款借券)。”《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75 条规定:“违反…… 43 条第一项(信用交易方式的规定)……第6 0 条第一项(信用交易的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万以下罚金。”可见,对于严重的融资融券违法行为予以刑事处罚,这是较普遍的做法,我国证券法中仅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有刑事责任,这对于打击违规是不够的。

(四)自律管理责任弱化

自律管理本是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重要的管理形式,自律监管相比行政监管而言,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更专业、灵活、及时的优点。英国是证券自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它的自律管理机制,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协会、 证券业理事会和收购与合并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其中,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承担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职能。证券自律监管职能主要由两类机构承担,一类是证券交易所,另一类是行业协会。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阶段,证券业协会很多情况下成为“二政府”,证券交易所也被看作证监会的下属单位,这两个机构的高管人员都是由证监会任命或安排的,且证监会对其工作人员也是根据需要予以调配任用,这就决定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较浓,而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不发达,行业自律管理不充分,主要表现在自律管理的权威性不够、专业性不足、独立性不强等方面。

就融资融券业务而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主要包括规范管理、风险管理和会员管理,具体体现在:(1)设计标准化的融资融券协议范本;(2)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平台的技术标准;(3)组织参与各方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证券交易所是融资融券交易的一线监管主体,其自律管理主要体现在:(1)规定标的证券范围、担保证券种类、 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率;(2)提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专用交易席位;(3)对信用交易进行实时监控;(4) 建立信用交易信息披露机制,管理信息披露。总体来看,自律组织的权威性仍然不足,沪深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并未对自律处分措施做出规定,即使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违反了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定,交易所仍然很难做出处罚;何况在我国当前的监管体制下,行业协会、交易所都要仰证监会之鼻息,即使意欲对某会员做出自律处分,最终仍要取决于证监会的意志。综上,当前融资融券的法律责任中自律责任基本也是缺失的。

法律制度 第15篇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构建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包括总则、聘任、行为规范、教学工作要求及考核办法、附则五项内容。

第二章 聘 任

一、教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教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二、教师聘任工作由校长负责,在聘任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校委会的监督作用。

三、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对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感悟,并能身体力行。

2. 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4.男性教师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教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

5.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

教师聘任工作根据上级要求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双向选择,时间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基本程序如下:

1.学校向教师公布教学岗位设置情况和任职条件,供教师选择。

2.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提出应聘申请。

3.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教师意愿以考试方式进行初选,报校长室审批。

4.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考个人意愿以讲课形式进行再选,确定聘任。

5.公布聘任结果,签定聘任合同。

五、学校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可以对教师不予聘用;在学期中途,可以根据教学管理考核情况对责任教师予以解聘;教师可以应聘也可以拒聘或辞去教师职务。

六、学校解聘教师或教师辞聘,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章 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一、礼仪规范

1.在校衣着整齐,化妆自然得体,不浓妆艳抹。

2.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同事间应搞好团结,不打架吵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共创文明组,不打击诽谤在教育教学上作出成绩积极向上的教师。友爱同事,团结合作,真诚待人,同事见面主动鞠躬问好。

3.尊重、关心、爱护学生,学生问好应还礼,自觉使用普通话。

4.进入教室、参加各类会议均应把手机调至震动档,不得接听手机。

二、教育教学规范

1.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每位教职工都要主动关心每位学生及各种校内突发事件。

2.课前准备要充分,提前一分钟站到教室门口,上课铃响准时进入教室(专用教室教师必须带领学生进入),中途不得离开课堂,不接待家长。

3.上下课规范行礼、问好、道别,准时下课不得拖堂。

4.上课精神饱满,教态自然亲切,教学语言规范,使用普通话,板书字迹工整清晰。

5.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及时抓差缺。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

6.重视德育在学科中的渗透,多渠道,全方位地抓好学生思想道德。

7.活动课兼任教师要落实好岗位职责,保证四到位(场地、人员、器材、辅导),切实抓出效果。

8.严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与教学天关的娱乐活动。

9.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家访工作,增强教育合力。

10.树立良好学风,刻苦砖研业务,探索教育规律,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生活规范:

1.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中途外出要请假,回来要销假。

2.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及教研活动,做好笔记。

3.值日教师每天做好办公室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办公室整齐、美观、舒适。

4.多层次、多渠道关注学生,主动纠正学生不良卫生习惯。

5.爱护学校公物,节约用水用电。

6.食堂排队打饭,安静就餐。

四.学习规范:

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学习任务和学习内容参加学习,具体参见《兰州大方经典学校德育学习方案》和《兰州大方经典学校德育培训方案》。

第四章 教学工作要求及考核制度

一、教学工作要求

(一)备课:备课是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深入把握教材的首要环节,是上好课的前提,具体包括备学生与备教材两部分。

1.备学生: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全面了解学生、贴近学生是整个教学的核心。学生的心理、身体状况、兴趣趋向及意志力等诸多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教学的正常进行与教学效果的彰显,因而教师备课时首先要结合学生原有的基础制定切合实际的学科教学计划,经过备课组共同研究修改、教研组通过和教务处审批后实施。如中途需要变更授课计划,须经教务处批准。

2.备教材:教师必须反复认真地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并根据教学要求,须超前一周备课并写好教案,上课前对教案反复修改,严禁无教案上课。经验比较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可写简案,其他教师写详案。不论详案简案,每节课都必须制订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清晰的教学过程,要提出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和分散难点的措施,合理安排教学结构,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教有反思,改有记录。

3.备课组全体教师要及时集体备课,共同研究相关教学段的要求、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共同探索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启发思维的手段,统一教学进度、教学要求、基本达标检测试题。

附:比较规范教案基本内容

1.教学课题

2.教学达标要求

3.课型

4.教学重点、难点

5.教具准备

6.教学过程(包含备学生)

7.小结

8.板书设计

9.作业设置

10.教学反思

(二)上课:上课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上好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教学目标明确。要根据教学目标安排好教学的各个环节,使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符合学生的实际。

教学内容正确。教学内容要注意科学性和思想性的统一,对概念、定义的`表述,对原理、定律的论证,以及对事例的引用,都要准确无误。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并注意新旧知识的衔接,把握教材的内在联系,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要挖掘教材的思想性,将德育渗透于教学之中;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管教管导,教书育人。

教学方法恰当。教学方法既是科学,又是艺术;既要符合认知规律,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要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师要努力提高演讲、解题、示范、实验操作、制作教具等方面的基本功。语言要准确、规范、精练、生动,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用普通话授课。板书要正确、工整、清楚、简洁,布局结构合理,体现讲课的重点和过程。要注意仪表美,教师仪表要端正大方,教态要亲切、自然,表情、动作要自然生动。体育教师上室外课要穿运动鞋。

严格上课规范。教师应该在上课前1分钟到教室门口候课,隐性督促学生做好上课准备。上下课要严肃师生礼仪。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擅自调课、不提前下课,不中途离开教室;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重视教学卫生,注意纠正学生的坐立姿势。

(三)作业的布置和处理: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续,是巩固和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布置作业要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进行精选,作业量要适当,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每天的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

凡布置的作业,教师必须先行钻研,对各种解法都要心中有数,并根据作业的难易和容易出现的问题,都要心中有数。

教师应要求学生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做到字迹端正、整齐清洁,过程完整,格式规范。不准抄袭作业。

要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错改、漏批,批注要工整,符号要统一,记分要客观公正、规范。作业成绩以优、良、中、差评定,并注明批改日期。评语要鼓励性,批改方式可多种多样,但要讲究实效。对基础差的学生,提倡面批;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教师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评讲;对做错者,要令其课后订正。

关于作业要做到“四有四必”:有发必收,有收必批,有批必评,有评必改。

(四)辅导: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实行分类指导、提优补差不可缺少的环节。

辅导应针对学生的不同程度。因人制宜。对基础差的学生要热情关怀,重点辅导,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好的学习习惯,使他们能完成学习任务。对学习成绩优异者,应充分发挥其特长和优势,组织好课外学习小组,以促进其进一步提高。

辅导可采用集体辅导、个别辅导、同学间互帮互助及组织学习“一帮一”小组等多种形式进行。

课外辅导要有计划,有准备,有目的,有记载。辅导时要有全局观念,兼顾其他学科。

(五)练习:

(六)成绩考核与评定:考核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的综合检查,是教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

各科教学要加强平时的学业考查,应该把课堂提问记分、课堂练习记分、作业记分、周末考查折算为平时成绩。

考前教师要帮助学生进行复习,考试命题要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从学生实际出发,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试卷要难易适当,分量适中,内容科学,卷面整洁。

要认真监考,严肃考试纪律,严禁作弊,及时认真地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事件,实事求是的反映学生的真实成绩。

期中、期末考试后,应该认真阅卷,并及时做好成绩(等级)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认真研究并改进教学措施。

二、教学工作考核制度

为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实行“教师自查、教研组集中查、学校(教务处)统一查”,定期检查教师的教案、学生作业,每日进行上课巡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处罚。如以下行为则属于扣分项目: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有私定教辅材料并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

3.旷职一天或旷课一节。

4.不积极参加集体备课和校本培训。

5.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监考、阅卷老师违反有关规定。

6.上班迟到、早退,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擅自调课,擅自停课。

7. 私自随意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8.未按规定完成教学工作。

9.未参加政治学习、升旗仪式、教研活动、备课活动等。

10.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岗。

11.值日工作不及时到位。

12.上课、集体活动时间、会议时间接打手机。

13.未按照规定完成学校布置的其它工作。

14.搞有偿家教。

15.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学人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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