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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制度(集锦6篇)

时间:2022-12-12 15:00:41 行政制度合同 我要投稿

本文为大家分享企业财务制度相关范本模板,以供参考。

企业财务制度 第1篇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xx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xx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xx]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xx]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三、其他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理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企业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以前有关财务规定及财务行为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企业20xx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当按本通知办理。

企业财务制度 第2篇

针对财务会计改革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管理过程中所必经的课程,传统财会合一情况已经不能够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会计要求进行满足,导致企业财务以及会计机构出现了相分离的现象,出现各司其职的状况,所以改革的形式势在必行。

一、关于财务会计改革的思路

首先必须要对传统的财务会计信息以及报告进行改变。多数的传统财务会计以及核算的报告都存在着相关性的项目,但是没有能够在报告当中得以体现,然而有些并不具备着相关性的项目则是在会计报告中被删除的想象普遍存在,对于这种想象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当地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并且对报表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企业不仅仅需要真实的数据来对经营活动的内容进行反应,同时还需要做到企业的决策人员能够凭借报表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真实的了解到企业的现状以及发展的方向。对于传统的会计信息改革不仅仅能够对现有的经营活动进行总结,同时也能够更好的反映出企业真实的经济活动以及运行状况。

其次便是财务会计人力资源价值的改变。在当代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其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等不断的被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彻底的对传统会计工作的处理工具和手段进行改变,由于大量的核算工作能够实现自动化,进而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重点将会从以往的记账算账进一步的转向到事先预测、事中控制以及事后分析等一种全新的模式。在信息的环境下,当地财务会计人员不仅需要对自身职责进行承担,同时还必须及时的向外传递财务会计的信息,以此来为债权人、投资者以及客户等管理部门提供咨询,通过对企业财务控制的分析,并且参与到企业的综合管理以及提供出专业的决策在现代化的企业中,财务会计人员不仅仅要做单纯意义上的账房先生,同时还要做到偏重于企业管理层面的协助人员。

二、企业财务会计在改革过程中的措施和意见

1.对财务报告进行有效的改进。

1.1概括性报告和差别报告。针对现代的财务报告而言,不仅越来越复杂,并且还是比较难以理解的,由于其信息过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重要的信息变得比较模糊。所以企业可以提供概括报告,只对一些揭示最基本以及最重要的信息进行反映。对使用者的信息进行详尽,通过传统的财务报告以及差别报告对需要进行满足。差别报告指的就是不同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提供有差别的报告,主要包括: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差别,对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以及方式的不同、信息获取过程中的手段进行考虑。在时间上的差别,如果特定的使用者在提出需求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任何时间以及期间对及时报表进行提供,如果某项经济业务发生直接与特定使用者需求相关时,能够在业务实际发生以及终止时主动的提供报表。

1.2关于部分财务的报告。在集团企业中,其所提供的报告具有着高度的综合信息性质,并且有可能会掩盖在不同行业以及地区的公司盈利情况。然而分布财务报告主要是把集团企业所处在分支机构的主要财务情况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果按照行业以及地区等进行分解归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财务报告为使用人员的决策效用。

2.关于企业财务部门的改革。在企业中,应该把会计和财务分别的建立起部门的组织机构。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以及我国国有企业的实行股票制度在不断的加大,进而为财务以及会计分别的建立起组织机构提供了客观的条件,并且一个及时配套的发展已经是刻不容缓了。但是,企业的财务会计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在于:一是在企业内部要设立起财务和会计的有关组织;二是要树立起财务以及会计的组织独立;三是要对其进行明确的分工,会计主要是根据原来的科学操作体系进行自行的处理业务。然而财务则主要是去处理以及分析提供经济方面的信息。四是要进行分工合作,两个部门有着自己独立的工作,相互进行监督以及制约,进而共同的成为企业职能的管理部门。

3.要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一在企业的内部要建立起制约机制,并且要对业务的处理权限以及责任进行明确,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业务要实行双签制度,并且要对其加强授权批准的控制。第二是要设立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以及控制,进而建立起内部的独立审计委员会,以此来对会计部门的内部设施控制。与此同时要设立起专门的监控岗位,并且要配备责任心强以及工作能力全面的人员来担任。

4.对财务会计处理手段的现代化进行加速。首先是要对电算化的改革力度进行加快,从而能够使更多的企业实现会计的电算化。为了能够更快的达到这个目标,第一就是企业自身必须要充分的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以此来增加变革会计操作技术的紧迫感。第二就是要求各个行业的部门主要领导人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并且每个行业的主管部门领导必须要根据自身行业的特点,进而制定发展会计电算化的知识教育。在企业实行电算化的过程中,人员的素质要比其他任何硬件都重要。而每个地方的财政部门必须要积极加大开设各种形式的电算化培训班,并且每个企业要在这个方面加大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投入,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企业会计人员能够对计算机基础的知识进行了解,同时也能够使会计人员对电算化的知识体系进行了解,进而熟练的掌握市场上面一些比较成熟的财务软件。

其次是对财务软件功能进行不断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会计核算、报告方面以及管理方面等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财务软件一定要进行不断的改进以及提高,对企业变化需求进行不断的满足,一方面是财务软件应该由核算型进一步的转向管理型,要想对这一转型取得成功,不仅离不开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也离不开各地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

最后对于一些比较常见的会计软件的质量还需要不断的进行提供,并且应该要从单一的系列逐渐的向着多重系列去不断的发展,并且从抵挡的平台逐步的走向高档平台以及平台的跨越。

三、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要想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是离不开一个行之有效的会计制度,并且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加快,企业当中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要不断的进行改革,这样才能够和我国的经济形势相适应,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企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实施。

企业财务制度 第3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条款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帐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元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营业用房30年

(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3年

(三)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3年

(四)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3年

第二十九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馀,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于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5年。

(五)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馀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馀额的1%提取。

(六)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后,由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四十条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弭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馀公积金,法定盈馀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馀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

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

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四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印表机、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财务软体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体。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体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体发展商联系,进

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资料和功能模组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体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体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帐并行的办法。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帐与微机帐进行核对。保持手工帐与微机帐一致。

第五十条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IC卡、帐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财务报销制度

为了便于财务核算,及时、准确收集相关数据。特制定本制度。

1、个人借款必须手续齐全才能办理,300元以上借款报总经理批准。遵循前款不清,后帐不借原则。出差借款返回后三天内结清手续。

2、业务往来发票、货单有关部门在取得票据当日应到财务清帐。

3、按规定开支标准报销,收付款当面结清。

4、报帐流程:报销人取得原始单据后按规定标准填写、粘贴,财务复核后必须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

5、业务发货流程:业务作好单据财务签章登记后到仓库提货。检验上不得直接发货。

6、生产上月底要及时准确报送当月原材料消耗数据。便于进行成本核算。

7、人事、工资变动必须报总经理同意。

8、该制度报总经理批准,20xx年元月1日起施行

企业财务制度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第十三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第十七条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九条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

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

企业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企业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执行。

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还应当经投资者审议批准,并遵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

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第三十一条企业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制订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

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第三十四条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投资者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第三十九条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四十四条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第四十八条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五十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第五十一条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重组清算

第五十三条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明晰分立后的企业产权关系。

企业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制订分割方案。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企业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企业合并前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企业合并的资产税收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合并后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制定企业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整合财务资源。

第五十六条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由投资者决定,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经营的资产负债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资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措施。

受托企业应当根据托管协议制订相关方案,重组托管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未经托管企业投资者同意,不得改组、改制托管企业,不得转让托管企业及转移托管资产、经营业务,不得以托管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资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七条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八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九条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六十条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企业可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企业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培训、休假等信息。

(二)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四)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评估和评价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企业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企业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第七十八条本通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财务制度 第5篇

摘要:论从企业管理角度,还是从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尤其是企业高级财务管理者的角度来讲,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文章根据作者本人所在企业(集团)的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实际状况和自己从事多年会计工作的经验和思考,重点简要分析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想法,与广大财务工作者共同探讨。

关键词: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

一、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

企业财务和会计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操作上都是有严格区别的。企业财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不管是否需要会计予以反映;企业会计则是对这种运动进行反映,前提是必须存在资金运动。二者的联系就在于,财务作为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资金运动及其体现的特定经济关系,需要会计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反映,以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从管理角度来看,随着会计职能的不断扩展,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的融合更加密切。另外,在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内部,从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配置上没有也不需要分开。同样,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本身也能够加以区别。但在管理实践中,鉴于相同的管理目标以及企业高层管理者、机构和专业人员配备上的一体化,很多人认为,会计制度应称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包括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尤其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更没有分开的必要。本文也赞同上述观点,下面的论述中所提到的内部财务制度就包括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就是为了维护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的秩序,保证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制度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各类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任务

(一)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制度建设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是任何一个希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企业不可忽视的基础建设。这是著名经济学家魏杰对制度建设的定位,在他看来,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讲,要想生存和发展,要想实现其目标,首先必须正确处理和解决三个大问题:一是企业的制度安排的问题;二是企业战略选择的问题;三是企业文化塑造的问题。对于研究企业的人,还是经营企业的人,在这三个大问题上,都不可以回避,都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甚至连那些想了解企业的人,也必须从企业的这三大问题入手。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的核心功能是给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提供激励和约束。其具体功能:一是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二是提供有效信息;三是降低不确定性;四是降低交易成本;五是外部性内部化。所以本文认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内部财务制度的重要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内部会计制度是企业协调内部各项会计管理活动及其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其次,内部会计制度是企业(包括高级财务管理者对一般会计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企业会计工作成效的依据。

第三,内部会计制度是企业科学、合理规划企业会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体现和推行企业科学管理理念和发展思路的有效手段和工具。

第四,内部会计制度是企业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积极性尤其是专业人员充分发挥管理才能的重要手段。

(二)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包括制度设计和组织维护两个方面。那么其主要任务也应该有两个方面。

1. 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制度体系

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制度体系也就是制度设计。要想使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实现其所有的功能,实现其应有的作用,首要的任务是企业必须设计一套科学有效、适合于本企业经营管理的、高效率的、完善的内部财务制度体系。

2. 建立一种科学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

建立一种科学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也就是制度维护。如何建立一种科学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不但是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制度实施机制就是为了确保企业各项制度实施的顺畅。实施机制是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构成要件。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都形同虚设。企业是否能够建立起一种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与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理念、企业文化、领导艺术、员工素质、外部环境等各种因素有关。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低下,并不是各项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没有建立一种科学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从而影响了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三、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关键问题

前文已经论述了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二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本文认为,就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而言,更为关键的任务是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

制度实施机制是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实现其功能,发挥其作用的保障,而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状况是通过制度效率来衡量的。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使我们的制度结构尽量达到耦合状态,纠正不足和矛盾,弥补缺失和漏洞,并辅之以科学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以求制度系统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和作用。

为了提高制度体系效率,确保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和作用,本文认为,企业会计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制度优先的意识,无论是对企业的最高决策层还是对一般员工,制度是至高无上的;其次是企业必须重视制度创新;第三是企业内部监督、考核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四是运用现代财务治理理论,加强企业财务治理。

(一)制度优先意识

中国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认为,企业的最大优势并不是技术上的优势,而是制度上的优势,也就是优于其他企业的制度体系。这种优势首先就表现为:在企业全员当中形成制度优先意识。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至高无上的,其权威性是不容受到丝毫损害的,无论任何人、处理任何事务都必须照章办事。 企业的大部分内部制度尤其是关系企业生存发展更为重大的如内部财务制度、人事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的作用对象就是为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各级领导,而并非一般员工。通过考察分析近几年国家审计署披露的企业违规违纪案件,我们就会发现,但凡存在违规违纪事件的企业,其管理高层的制度优先意识就比较淡薄。制度是他们制定的,不能完全按制度办事的也是他们,尤其在一些可能约束他们行为的制度面前,当制度规定与他们的意愿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往往会“以权代法”,制度的威严在他们面前荡然无存。

任何企业,只要这种现象发生的次?翟蕉啵?尤其在各级领导、多个领导身上出现,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就会逐步陷入混乱,甚至走向瘫痪,继而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相反,企业的制度意识很强,人人都能按照制度的制定开展自己的工作、约束自己的行为,企业的管理水平就会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就会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优势就会充分的体现,就会逐步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目标。

因此,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建立科学、合理、完善而且高效的内部财务制度体系,首要的问题就是在全员,尤其是管理高层牢固确立制度优先意识。

(二)制度创新

创新为何能成为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关键问题?在理论上我们首先来看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问题的科学论断。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社会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它经常处于发展变化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生产关系必然经历从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到不适应的变化过程。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也认可马克思的观点,并提出了制度效率递减规律:从动态的角度来考察分析,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是有一定的生产力状况和技术水平或性质所决定的,随着生产力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原有的制度可能会不适应新的生产力状况和技术水平或性质,此时就必须对原有制度做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否则,制度的效率就会下降。甚至有的理论还认为,在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关系上,制度创新决定着技术创新。

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因为我们对某些效率降低到已经不适宜的制度规定没有及时得到修订和完善,经常会发现或为核销流程繁琐低效率而抱怨、或为控制标准不切实际而发愁、或为考核指标不合理而哭笑不得、或为符合制度规定而不得不损害企业利益等等。

(三)分层管理与三权分立

现代企业财务治理理论认为,企业财务的本质就是“财权流”,这里的财权就是指某一财务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投资、筹资、收益、财务决策等权能。财务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财权配置问题。

其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关于“财务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观点,一种是关于“财务分层管理”的观点,本文认为对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尤其是对形成科学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实中大多数企业的内部会计制度,都体现了分层管理的思想,从股东会(所有者层次)到董事会、经理层(经营者层次)再到财务部门(业务处理层次),其财权配置情况是不同的。一般情况都是,越到上面的层次,决策的权力越大,处理日常业务的任务越轻;越到下层,处理日常业务的任务越重,决策的权力越小。这种配置有利于顺利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充分挖掘经营者的管理智慧和才能,能够调动业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但实际问题时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最多也只是上一层次对其以下层次的监督,财务治理的效果不是很好。

本文认为,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中引进“财务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思想,能使企业财务治理收到更好的效果。按照分层管理思想,企业财权在所有者、经营者(包括业务部门)可以合理配置,但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财务治理效果并不佳。按照财务“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思想,将财务决策、执行、监督权分立,尤其是把监督权分立出来,能使企业财务治理取得更好的效果。

企业财务制度 第6篇

严格上说,公司的财务并不完全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也涉及外部的对外管理,企业的财务对公司内外的业务运行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大部分公司的财务基本上都是“要怎么做”“按什么要求做”“做成怎样”,总的来说,都是非常被动的,也是这样“被执行”的尴尬情况,造成了财务制度效率低下,监督审计等风控成本增加。在以往的研究中,也有很多学者提出过比较有意义的研究,包括了制度生产、制度的贡献、内控有效性等。但这些研究更多的是对制度绩效的关注,而对影响有效性的因素和作用路径提得比较少。本文将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财务制度生成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结合起来进行探讨。

1企业财务制度的理论

所谓财务制度是指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企业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制定的内部财务制度,企业的财务制度为企业员工行为提供了参考标准。

2我国企业的财务制度现状

(1)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财务制度并不重视,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对我国大部分企业来说,很多时候管理者把财务管理的权力都集中在一人手中,管理随意,大部分时候以自己的意志为行动标准,缺乏监督和管理;而且有些企业是家族企业,企业内部财务会由“自己人”担任,财务部门独自为政,部门之间没有有效沟通,也没有相互联系和协调,没有完整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

(2)财务人员不专业,管理岗位职责不明确,没有岗位要求和岗位制约,很多企业内的财务工作仅限于算账、记账、报税、出报表,没有其他的财务任务和要求,更不要说对财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了,所以导致很多企业出现账目不清楚、不明确的情况。

(3)企业经营者缺少财务方面的知识和意识,很多财务制度都是来自于百度,并不是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来设计,所以内容并不适合企业,不全面,程序也不适合企业自身。

(4)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没有,或者流于形式,而且只有很少的企业会进行企业预算,但预算结果都不科学、不准确,总体来说没有真正起到制约、监督的作用。

3影响企业财务制度有效性的因素及我国财务制度有效性低下的症结

(1)员工的财务安全理念:

①员工安全自律意识淡薄,而且大部分员工认为,提高财务制度执行力的关键在于审批权限和程序,几乎没人认为自身安全意识对财务制度的有效性会有影响;

②员工与管理人员对财务制度有效性的认识有偏差,调查发现,大部分人认为领导的重视度是财务有效性的关键,但企业管理人员却觉得主要是员工的因素。

(2)财务制度的本身设计是否完善:

①管理人员对企业财务制度设计目标不明确,而且在财务工作的制定方面,基本是管理人员说了算,基层人员几乎不会参与企业财务制度的设计;

②实际操作的财务人员对财务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不到位,企业在财务制度设计时,基本考虑的是财务的规范及行为结果,不重视财务人员对制度的理解情况及认同情况。

(3)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①企业大多认为,保障企业财务安全的有效方法是建立健全的制度。但在实际中,就容易出现要么是领导强行执行、要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导致出现公平和效率不能兼得的情况;

②企业风险意识不够,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监控力度不够,有时候会无法及时发现问题;③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缺乏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检测机制,做得好做不好,有问题没问题都一样。

4企业财务制度有效性的方法路径

(1)理念方面,财务安全理念的作用路径。财务安全理念对财务管理有着监督、风险防范的作用,而且会影响到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打造财务安全理念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心理定位、思维方法、员工的价值取向、道德操守等都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财务安全理念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影响财务制度的有效性:

①员工对制度的认同情况,能否坚定不移地认可及执行财务制度,首先要看人们对这些制度规范的重视程度和认可程度;

②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度,任何制度的执行都是从上而下的,要进行良好的财务安全理念的推行,必须要有绝对权威的领导进行重视,带头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这样将更好地提高制度绩效;

③对制度的刚性认识方面,要想做好真正的财务管理,就要做到“软硬兼施”,树立企业员工对制度的刚性认识,避免管理层的官本位思想导致的选择性执行行为。

(2)万事都需要有个好的开头,方可水到渠成,要想财务制度能够有效地执行,首先在设计的时候就必须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新、严密性进行衡量。财务制度设计对财务制度有效性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①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环境情况改变而进行的制度的修订频率;

②在制度设计时对相应岗位的权利、责任的清晰划分。做到科学合理,既不能只讲究权利,也不能只讲究责任,否则会出现一人独大或者漠不关心的情况;

③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通过规范的薪酬及福利制定、发放、晋升等途径向员工灌输财务安全理念,强化员工的财务安全理念,既保证了员工的利益,又保证了企业的财务安全。

(3)执行才是根本,不管多好的制度,要想达到财务目标必须要执行下去才行,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通过执行才能发现和弥补制度设计中的不足,并通过不断贯彻调整来提高财务制度的效能,就财务制度执行过程中影响到财务制度有效性的作用路径有:

①相关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培训、学习、实施等自我加强机制,通过对员工自身的能力、意识的改变来加强企业财务制度的有效性;

②企业财务制度运行是一个长久的过程,要想企业财务制度能高效地运行,必须要有反馈、有监控,对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反馈,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规避,对制度的执行起到防护、调节,避免出现执行偏差,导致恶劣的后果;

③设置有效的惩罚制度和方案,以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失误的地方进行惩罚,以此来提高员工的违规成本,提高员工的意识,降低风险。

5结论

总之,有效的财务制度不仅仅是一项制度,而且表现为企业全员的安全理念、责权分明以及能够自动健康地进行自我运行的财务制度几个方面,并且有效的财务制度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使制度能随着企业实际情况的改变而改变,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强化。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多方面入手,建立全面的管理体制,采用先进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务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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