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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集锦7篇)

时间:2022-12-20 09:40:38 管理办法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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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 第1篇

(一)基础管理。

1、制度建设:应建立物业管理节能环保管理和激励制度,建立各项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得的工作记录,并做到及时、完善,有据可查。有条件的宜按gb/t24001执行。

2、公众服务措施与要求。

2.1装饰装修管理:办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登记服务工作中,应根据国家节能材料相关标准,积极宣传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器具,并与装修单位签订节能环保相关协议;正常营业时间内应采取措施防止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环境噪声、异味污染。

2.2垃圾回收处理。在物业内宜设置不可再生和可再生垃圾回收箱,引导业户将一般生活垃圾和可再生垃圾分类投放,实现回收可再生资源的目的。在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应督促装修人员或业户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正确处置。

3、用能监测:应定期抄录商业物业用能计量表读数并汇总分析用能状况;定期检测用能计量表,防止耗能误差;每年应对基础用能作出分析评估并公示。

4、屋顶管理: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实施屋顶绿化隔热改造,加强屋顶管理。

5、宣传引导: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节能环保宣传,公共设施设备宜设置环保标识和宣传标语。

6、热线电话服务:应设置热线服务电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标示,为商业物业业户提供大件物品回收、建筑余泥清运服务信息。

(二)设施设备节能环保管理。

1、空调设施设备。

(1)空调机房应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定时开启风机装置。

(2)机房照明应分多回路开关,分为正常运行时基本照明和维修保养时的局部照明回路。更换灯具时宜使用适用的节能灯具,或安装智能开关,自动检测照明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人员离开后,经过延时自动关灯。

(3)中央空调机组蒸发器和冷冻水温差不能大于4度,否则应清洗蒸发器或检查冷媒量;冷凝器和冷却水温差不能大于5度,否则应清洗冷凝器。

(4)每月检查1次机组及冷冻管道保温,发现损坏而导致渗漏冷凝水应及时维修。

(5)中央空调(含水源热泵组合空调)冷冻、冷却水系统应采用物理或化学方式定期进行水质处理。

(6)供冷期间应不少于每月清洗一次冷却塔,不少于每月清洗一次新风机(风柜)尘网,不少于每年清洗一次新风机、风柜,每年检查一次盘管风机翅片,视情况安排清洗。每季度应对回风口过滤网进行清洗、消毒。

(7)每月检查水泵出入水压差,发现异常应清洗管道上的过滤器(网)。

(8)冷却塔和冷冻水补水管道宜安装水表,每日记录补水量,发现补水量异常增大应追查原因。

(9)冷却塔噪音排放应符合地方环保标准。

(10)在供冷期间分体空调(含组合式分体空调)风冷式室外机应不少于每年一次清洗冷凝器翅片。

(11)在供冷期间分体空调(含组合式分体空调)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清洗室内机过滤网及蒸发器翅片、风机叶片。

(12)每年停机期间应对中央空调主机进行一次年度保养,并做好废弃冷冻机油的环保处理工作。

(13)每天巡查公共区域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

2、供水设施设备。

(1)水泵房应保持通风,宜对泵房合理间隔。地面宜铺地砖或涂地板漆。

(2)每日应检查水泵控制箱;每日应记录用水量,发现用水量异常增大应追查原因;每季度应检查、调整水位开关。宜用浮球阀作缺水停泵的电气控制;采用变频控制器的,宜增设缺水停泵装置。

(3)每日应检查生活水泵(含电动机)进出口阀门、泵内充水与水泵转动情况、轴承润滑或油位情况、水泵有无漏水、水泵进出口压力、水泵与电机运行状况;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管道滤网(器)。

(4)每日应检查阀门开关位置、管路接头、压力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管道,清洗滤网,清洁减压阀;每半年应至少检修一次水龙头,更换水龙头时,宜采用适用的节水器具;每半年应清洁管井、管道与支架。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止回阀。

(5)每周应检查水池箱体、人孔盖及盖锁、防蚊网、密封条、管道、进水阀。每季度应配合水池清洗工作,检查低水位限制浮球、进水闸阀、排水阀、溢流口、进水液压阀、水位控制浮球。

(6)水池清洗应控制好排空水量和消毒药物使用量;排水时应注意保持排水管道畅通。在多层楼宇,应同时安排冲洗楼梯工作,以节约用水;应及时恢复供水,同时要检查管道、阀门、浮球等设备零件。

(7)供水系统出现管道爆裂等紧急事件,接报后应立即报告供水部门,并于10分钟内到场协助处理。

3、排污设施设备。

(1)应建立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管理制度,排污设施设备资料档案应完整,并绘制设施设备平面图;设施设备标识应规范齐全,井、池盖编号应清晰。

(2)每周应至少检查一次集水井,检查潜水泵控制箱面仪表、指示灯、开关、电源电压、电机工作电流、接触器,试运行潜水泵排污功能;每半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继电器、接线、水位控制浮球。

(3)每周应至少检查一次排污管道,防止生活污水与卫生间粪水及厨房污水、医院污水混排。

(4)每周应至少检查一次化粪池和隔油池,按物业所在地环境检测部门要求定期抽取污水水样送检,水质应达到规定等级标准。

(5)配备污水处理设备的物业应每天记录污水排放的数据,定期维护保养污水处理设备。

4、供电设施设备。

(1)应建立供电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应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

(2)供电电房应保持通风,环境温度合理。地面宜铺地砖或涂地板漆。

(3)每日应检查一次高压配电柜屏、母排温升、各项运行参数、表针指示;每半年应至少检查二次接线紧固状况;每年应检查柜内电缆联接状况。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宜为额定电压的±7%。高压进线柜输出端到用户输入端的损耗率不应超过10%。

(4)变压器机房应保持通风,并根据电网运行电压的变化及时调整变压器的分接开关。多台变压器应合理分配负荷,每台变压器应在其最佳负荷率附近运行。

(5)每日应检查一次低压母排。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宜为额定电压的+7%与—10%,功率因素应提高到0.95,变压器的出口处不平衡度应不大于10%;干线与主分支线首端的不平衡度应不大于20%。

(6)更换灯具宜采用适用的节能灯具,内走道、梯灯宜采用声控或红外线自动感应式开关。

5、备用发电机设施设备。

(1)应建立发电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运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2)发电机房隔音设施应完整无缺,启动发电机组时应关闭隔音门。

(3)每两周应至少检查一次应急发电机配电屏各开关、指示灯、仪表;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所有接线、触头、螺丝紧固状况。

(4)应按照发电机蓄电池使用要求定期检查保养,蓄电池废弃时应交由相应的部门回收处理。

(5)应按照发电机操作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检查、清理和更换发电机空气滤清器、机油油过滤器。

(6)启动发电机时应同时启动废气处理设施,应做好剩余柴油、废弃机油、冷却水的环保处理工作。

6、电梯设施设备。应建立电梯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运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电梯机房应保持合理温度,宜对机房进行合理间隔;地面宜铺地砖或涂地板漆;电梯应设置群控运行,非高峰期宜调整电梯运行的台次和时间;应监管电梯公司的维保质量,检查曳引机齿轮箱、导轨的润滑情况;应根据电梯设备的状况,提出节能改造建议。

7、停车场设施设备:应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运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室内停车场应保持通风;应设置限速、禁鸣喇叭、禁烟等标志,及设置减速带,宜在停车场内设置标志,提倡减少怠速停车时间;室内停车场照明应分多回路开关,分为正常运行时基本照明和夜间局部照明回路;更换灯具或技术改造时宜采用节能灯具,夜间局部照明宜采用时控装置定时开关。

8、园林绿化设施:应建立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等规章制度;施肥、用药宜采用环保型用品;绿化浇水有条件的应尽量使用喷灌、滴灌设施。

9、排风设备。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仪表、指示灯、开关,检查继电器、接触器、所有线路;每年应检查电机风机轴承润滑情况。更换时宜采用高效率、低噪声排风机,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应的地方标准。

环保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进一步规范我我局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结合工程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保证生产安全所必须的人、财、物的资源配置。

第三条 安全生产投入应依法管理,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负第一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投入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2、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

3、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

4、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

5、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6、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

7、尘、毒、噪治理;

8、安全生产课题研究;

9、重大危险源控制与应急预案;

10、安全警示装置;

11、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12、安全生产奖励;

13、安全生产重大会议及其它。

第六条 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相关文件及制度要求,围绕安全生产工作所进行的一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和为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所开展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国家、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工程局部署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活动。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设施和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安全平台及安全围栏;安全标志牌、安全墩;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栈桥、栈道、悬空通道;通风除尘设施;安全网;安全自锁装置;速差自控器;水冲式或干式厕所;隔音值班室;排水及废弃物处置设施;钢扶梯、爬梯、简易木梯;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漏电保安器;安全低压照明设施;喷洒水车;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设施等。安全设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项目部的安全设施,必须与本工程项目生产设施同时计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活基地的公共安全设施由基地管理部门统一报局审批安排设置。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第九条 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安全设备、装置、器材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所需的专用设施,如:通风设备及配套装置、起重设备重新配置的限位装置等。安全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对危险因素和危险源进行监视和测量的设施,如尘、毒、噪检测仪、起重设备警示装置、地质裂变观测装置等。

各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监视装置、仪器、仪表的投入满足生产安全需要,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指施工生产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救生衣、电气绝缘手套、电气绝缘操作棒、防尘、防毒用品用具等。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按规定配置,保证质量和数量,不准使用非标准产品。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是根据产业特点对生产实施中的经验总结,对产业自然规律的认识及运用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具和指南,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对生产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及部门进行配置,满足需要;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是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安全生产作业规则,应当做到有关生产岗位的人员人手一册。

第十二条 尘、毒、噪治理。尘、毒、噪是指有毒、有害粉尘、气体、噪音的施工作业对施工作业人员造成健康影响和安全生产影响的施工作业场所。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保证尘、毒、噪治理措施资源投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即针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对安全高效的设备、工具、工艺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研究开发,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应当从人、财、物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存储、搬运、加工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大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损毁的情况及因素。为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动态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对重大危险源预案所需的人、财、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安全警示装置。安全警示装置是指施工场所、设置及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性装置,如:施工道路、施工现场与设施设置的安全警示牌、柱、安全墩、指示信号灯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的警示信号灯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示规定,确保及时、有效设置。

第十六条 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一旦事故发生,各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局要求各单位必须保障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资源投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工程局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如:安全生产月奖、单项奖、特别奖、年度安全生产兑现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个人奖励等。局属各单位应依据工程局安全奖惩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确保奖惩兑现。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和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以施工项目基础、自下而上、由年度到季(月)度制订。局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投入年度季(月)度计划和单项计划,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以及根据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编制,在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季(月)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是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实施中,进行阶段性的调整和细化,根据季(月)度生产计划安排和生产安全需要编制,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单项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是对重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应在实施前一个月编制。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应做好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管理,明确主管部门行政副职、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分管负责人员。编制的计划应做到对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实施负责人、完成期限、验证人等清楚表述,履行编制、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按部门职责分工编制,如:安全设施投入计划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投入计划应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部门编制,施工机具的安全装置安全投入计划应由设备物资部门编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计划由劳资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投入计划应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制等。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通过相关管理等部门评审会签,由项目主管行政副职审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积极筹措,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生产经营的其它需要,缩减安全生产投入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要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要求写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各项目要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督分包施工队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投入工作方面的问题,通报实施情况,检查和部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建工程特点,将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及实施结果形成记录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形成完整的工作台帐,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月生产计划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工作专项检查和总结。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各项目安全生产投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形成管理制度;是否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和需要及时编制了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计划是否围绕生产安全需要及时进行有效调整并得到实施;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是否得到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是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等。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如发现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分项(类)统计按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负责,汇总到财务及安全管理部门存档,统计报表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逐级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投入是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安全的资源保证,局属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行政部门安全生产投入规定。

第三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和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环保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

第三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其中:

(一)一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二)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20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三)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四)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第十四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第十五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下列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一)本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相应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报告;

(二)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

(四)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五)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和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第十六条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6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2000总吨以上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七条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八条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九条与一级、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划分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和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协议样本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将所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留船备查,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

船舶在终止清污行动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接到船舶污染事故通知后,应当根据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及时开展污染控制和清除作业,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接到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加强监测、监视。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进行评估,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二十五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和特点,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有关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并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捞、拖航、引航、护航、过驳、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本条规定的财务担保应当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出具。

第二十八条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时,船员离船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溢油措施,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

船舶沉没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采取污染监视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抽出、打捞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船舶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对污染清除行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二)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回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处置情况;

(四)污染损害情况;

(五)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情况。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组织对污染清除作业的总体效果和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以及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二)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环保管理制度 第4篇

为贯彻《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列》,确保公司污染源全面达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特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一、车间生产操作管理规定

1.车间用水必须进行考核,实现节水目标。杜绝“跑冒滴漏”。

2.车间设施地面干化生产,地面应采用扫或拖清洁。禁止野蛮冲洗地面,造成污水的增量。

3.清洗滤袋、设备必须在指定地点清洗,清洗水经污水收集池收集,进入污水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4.生产过程中的固废物必须移交污水站统一地点存放,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5.生产车间残液废水不得进入雨水沟,确保雨水沟干水状态。

6.生产车间对散落的物料必须用容器收集,不得用水冲。

7.违反以上规定者,发现一次,扣发当月绩效奖20%,发现二次,扣发绩效奖50%。

二、原辅材料入库处置规定

1.原辅材料有仓库管理员俺货物凭证核对,检查包装是否受潮、破损。确认数量准确、包装完好后,才能办理入库。

2.原辅材料应设有编号,仓库按物料名称统一按指定库区存放。

3.原辅材料要求设置待验区。待验区有明显标志。

4.仓库环境保持通风干燥,每天记录温湿度,控制温度在0-30℃之间。

5.原辅材料堆放要离墙离地,货行间必须保留一定距离,以能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6.原辅料按照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在保管和存放的整个过程中,防止污染和混杂。

7.原辅料渗漏采用扫、拖,严禁用水冲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环境污染。

8.原辅料严禁暴晒,露天堆放,生产车间回库的残液溶剂,必须按照规定入库。再集中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废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1.水、废气处理工必须认真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2.设施处理全体人员必须对废水、废气达标排放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如是认真的做好运行记录,认真交接班。

4.操作人员认真做好处理设施的设备保养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有一场立即排除。

5.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操作程序,并及时管观察各级工艺的处理效果。

6.操作人员玩忽职守和私自排放,经发现将进行经济处罚,清洁严重者开除出厂。

四、职工安全、环保培训规定

1.公司安全环保培训分为普及教育和深化教育两个阶段。

2.普及教育的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培训内容为:⑴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⑵岗位操作⑶异常情况处理。

3.深化教育的对象为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掌握安全环保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

4.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的安全、环保普及教育,并进行考核。

5.公司新进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环保教育,经考核合格,才可上岗。

6.生产操作人员每月至少集中培训一次。

7.处理设施人员定期送安全、环保部门组织的学习,取证。

环保管理制度 第5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企业环保工作,我公司根据县环保局的有关要求及谋求企业自身的长期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学习,提高意识。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提高全公司的环保意识。组织环保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学习环保设备的操作规程,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建立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务车间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管理体系。领导小组负责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全厂职工学习有关环保知识;制订环保制度、计划;负责重大环保项目的实施;制订环保规章制度;组织对各有关部门的考核与奖惩等。

三、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每年初制订环保目标,并分解到各部门。领导小组对全厂目标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目标负责。年终进行考核,按结果奖罚。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采用多种定期不定期进行环保知识教育、培训。利用黑板办、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环保知识和技术,新职工进厂进行环保教育,老职工进行不定期教育,对环保设施操作工送有关单位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五、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优化工作环境。在各关键工序上按环保设备设计方案安装设施,各环保设备由专职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做好各环保设施的运行台帐。

环保设备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做好维护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环保设施的整修、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及处理效果。每半年委托设计或安装单位对环保设备进测试、监控,以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每次检查维护后,做好各种工作记录台帐,做到有据可查。

六、加强环境卫生,坚持文明生产。搞好室内外卫生,每天下班后都要打扫卫生,车间里只能用拖把拖地板,不能用扫帚扫,用湿抹布揩工作台,以免灰尘扬起影响环境及健康。

七、配合环境管理单位做好环境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按照上级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单位要求,做好监测的前期准备工作。

环保管理制度 第6篇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安全、环保方针,根据国家建筑行业有关法规,明确公司各项目部的安全、环保责任、义务,确保施工安全,经公司会议决定各个项目部必须遵守下列规章制度:

1、 公司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集团关于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规定。

2、 公司各项目部都应有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主抓安全、环保的领导,各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环保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环保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环保检查制度,安全、环保教育制度等。

3、 公司各项目部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项目部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同时,项目部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环保要求施工。

4、 公司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法规及安全、环保知识教育,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5、 施工前,公司应对项目部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项目部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环保教育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及要求;项目部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 施工期间,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工作;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定。做好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 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公司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项目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8、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项目部自理,项目部应督促

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涉及公司企业形象标识的劳保用品,由项目部统一购买,并统一形象标识,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9、 项目部应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 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项目部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 项目部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项目部自备。项目部应保证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并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事故,由项目部负责。

1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具有资格的培训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验证;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项目所在地有关特种作业考核部门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如果因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相关责任人要负主要责任。

13、 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4、 项目部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测,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

15、 坚持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项目部不得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6、 项目部在施工中,应注意对地下管线、防空洞及高压架空线路等的

保护。项目部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等应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17、 项目部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损、环境等重大事故(包括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项目部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环保主管单位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环保管理制度 第7篇

1、目的

为保障对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设备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生产设备、动力设施、及其它辅助设施的各项管理,消防设备设施另有规定。

3、职责

3.1电工人员负责对本公司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做好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3.2安全主任负责监督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落实情况,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3.3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有关保养记录等。

4、设备的保养范围及安全管理要求

4.1纳入定期保养的设备包括:生产用的较大及大型设备、动力机械设备、特种设备。

4.2凡纳入定期保养范围的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由安全主任组织编制,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4.3设备必须经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但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时必须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设备日常保养及记录负责人。

4.4设备技术性能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老化、耗能高、效率低、无法维修或淘汰的设备,车间主管要及时报告总经理批准报废。

4.5危险设备(推台锯、剪板机、折弯机等)要张贴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关键部位的防护还要有防误动作措施。各类危险设备要安装有效的防护装置来保证操作者安全,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常检查防护装置的可靠性。

4.6根据劳动保护需求为危险设备作业人员配备合适的劳保用品,并对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有效。

4.7设备设施的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处理或向上级报告设备的安全隐患。

5、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修管理

5.1设备日常保养

(1)设备的日常保养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或由操作者本人直接负责。

(2)保养的具体时间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上班前或下班后进行。

(3)保养的项目包括:对设备进行全面(专项)检查、擦拭和清洁、保持润滑、对防护性能检查及加固。

(4)设备的日常保养完成后必须要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上进行记录,并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更换新的记录表,同时将上一个月的记录表交安全主任存档。

5.2设备维修管理

(1)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要立即停止使用、尽可能地采取安全措施,及时报告车间主管,禁止设备带病运行,以免产生危险。

(2)设备的维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维修。

(3)维修设备时要关闭设备电源,悬挂警示标识,维修过程中要做好防护措施,不能关闭电源或开机检修时必须有人监护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维修人员要负责做好维修记录。

6、特种设备的管理

6.1本公司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电梯、叉车。

6.2由安全主任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包括特种设备台帐建立,及时申报检验;由电工人员负责对本公司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保养;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员严格遵守特种设备使用规定及操作规程。

6.3要建立以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一)当新购买特种设备时要收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二)特种设备投入运行后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及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4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申报检验。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送检、迎检工作。登记及检测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5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6.6本公司的压力容器由电工负责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每年对安全阀进行一次检验,对压力表定期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当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要交安全主任存档。

6.7本公司的电梯由专门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每月保养和定期每年一次的安全检验,当

电梯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维修,本公司电工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维修,否则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6.8本公司的叉车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验,并由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驾驶证的员工驾驶。

7、相关表格《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

《环保管理制度(集锦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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