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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制度(合集24篇)

时间:2022-12-08 19:40:34 管理办法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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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篇

一、目的

为加强园区车辆管理,维护园区交通秩序,提高车辆收费率,杜绝收费工作上存在的漏洞。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精良物业林海云霄项目的车辆收费与管理。

三、职责

1、公司财务专员必须定期抽查停车场收费工作,核对停车场收费报表;

2、楼盘负责人对停车场具有监管责任;

3、保安主管制定相关车辆管理制度,并负责制度的培训与推进落实;

4、保安中队长负责收费员的工作监督;

5、收费员明确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且认真执行任务。

四、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是依据市物价局统一规定的基础上,以部门审批价为准,由部门根据情况报价给公司审批,方可实行收费。

2、停车场实行24小时停车收费服务,分别实行月保收费、临保收费两种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如下(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2篇

一、岗位职责

1、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固定车位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部署安排,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机动车的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二、管理制度及规定

1、车库出入口门卫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车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8)车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车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

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3、车辆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3)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4)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6)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110、119、120、999等应急车辆除外)、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7)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8)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4、停车场(库)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应配置完善的安全管理设施,主要包括:照明设备、行车指示标识、安全监控设施、消防报警装置及有效的灭火器材。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3)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吸烟、动用明火。

(4)严禁在停车场内私接电线。

(5)严禁在停车场内嬉戏、玩耍及进行其它不安全的行为。

(6)停车场实行专人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负责车辆进出引导、停靠及车辆的交通疏导,防止交通事故和交通阻塞等现象的发生。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的巡视检查,发现漏水、漏油及未关车门等现象,要立即上报中控室值班人员,并做好《停放车辆情况记录表》的填写;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5、停车场(库)值班室消防安全制度:

(1)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

(2)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并贴有禁止吸烟、110、119等标志。

(3)值班室配有应急疏散指示图、内部消防安全指南、紧急电话录、所在区域的派出所电话地址等。

(4)人离开房间时,应将房内的电灯关掉。

(5)值班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工具,禁止使用射灯和动用明火。

6、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要遵守停车场(库)的管理规定。

(2)车辆必须按停车场(库)的交通指示标识和车场管理员的指引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严禁鸣喇叭,进入停车场时限速5公里/小时。

(3)固定停车位停放固定车辆,所有车辆的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

(4)车主将车辆停放后,应关闭好门窗,锁好车门,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5)遇有社区重要活动,需要占用临时停车场时,应提前张贴通知。

(6)车主应爱护停车场内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造成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7、车辆被损处理方法:

(1)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库)内被碰撞、磨擦造成损坏时,车场管理人员应记下肇事车辆车牌号,并及时上报车辆管理负责人进行处理。

(2)车辆管理负责人按规定协助事故车主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3篇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为公司校车且按照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堵压消防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疏散距离;

2、车辆停放需与停车场的电路、管道、通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驾驶室、车厢门开启良好,门锁完好,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4、车上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6、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7、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8、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9、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10、停车场(库)和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行驶、停放;

11、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12、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

13、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14、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4篇

一、岗位职责

1、每日到岗时要认真检查管区内的设备设施的基本状况,并清点数量。

2、严格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认真负责,保证责任区管理车辆的安全;忠于职守、不得空岗、串岗、要勤查、勤看、勤走、勤问、多巡视、多观察、精力集中。

3、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岗前、岗上不饮酒,工作期间不脱岗,严禁在现场聚集聊天,倚靠,打闹,喧哗等。

4、认真做好车辆检查记录,记录要详细准确无误。

5、礼貌待客,遇来访车辆礼貌询问客人到访目的,按规定合理安排车位。并及时将围挡打开,用正确的手势指引停车入位。

6、指挥车辆的手势,必须做到标准、无误。

7、当管区内的车辆发生刮碰时,要及时通知相关车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事故原因,协调解决或及时通知管理处,并及时填写事故报告。

二、管理制度

(一)安全规定

1、员工须经车场管理公司安全基本常识培训后上岗。

2、不得在班上饮酒,班前饮酒者不得上班。管区内禁止吸烟。

3、主动提醒客人关好车门、车窗,不要把贵重物品放置车内。

4、做到勤看、勤巡视、勤观察,发现任何管区内的问题,要立即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5、检查设备设施在安全状态下使用,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管理处,必要时及时现场处理。

(二)车辆检查规定

1、车辆入位后,认真填写车辆登记表,并注意观察车辆的基本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主。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5篇

一、目的

通过规范进入商场停车场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确保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

车辆停放整齐有序,道路畅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场停车场各类车辆的进出、停放管理。

三、职责

1、当班领班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

2、保安当值保安员负责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四、工作程序

1、车辆进场停放凡进入露天停车场车辆,应按以下程序操作:示意停车取卡、入内;

1.1当有车辆进场时岗亭保安员应用标准指挥手势示意慢行,并根据车辆类型指引其开往适合的地点停放;

1.2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由南面坡道进出负一层超市东面门口;

1.3需临时停放的货运车辆,停放于东门收货平台处停放;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6篇

一、小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小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确保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创造一个优美、宁静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给出入大门通行证,通行证每年度换发一次。

2、小区机动车辆泊位分为地下车库、地面车库、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对已出售给业主(使用人)的车库或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费;对无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租用,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月租费,根据市场价核定,不另收管理费;

3、对已出租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已出租的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阻止和劝解其它车辆占用此车位。地面可出租的车位,优先出租给就近居住的业主,如就近业主不租,可租赁给其他业主。

4、已购置车库的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入库内;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车管员指定的`地点停放;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尤其禁止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对外来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5、拥有车库的业主(使用人)在车辆入库后,应及时关闭车库门;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业主(使用人)离开后,须及时关闭车门、车窗,不要将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车管员和保安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应及时通知车主,以防止车内物品失窃。物业社区微信,停车场仅提供停车场地,并要求车管员和保安员加强巡视检查,如出现车辆丢失或车内物品被窃,应积极配合车主查找并提供其它帮助,但不负赔偿责任。

6、对业主(使用人)的车辆,车辆管理员应坚持对其车辆的门、窗及外表状况实行日常检查和每月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并做好必要的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业主(使用人)。

7、小区道路和停车场严禁学习驾驶、试车,不得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严禁随意鸣喇叭。

8、对进入小区载有业主的出租车须换证通行,对载有外来人员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夜间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

9、对从小区驶出并携带较贵重或大量物品的非业主车辆,执勤门岗有权进行检查或要求做出说明。

10、大型货车、客车原则上不容许随意进入小区,如遇特殊情况需进入,因提前申请并征得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的同意。

11、物业社区微信,小区应设立机动车辆行驶标识,包括:行驶方向、行驶路线、限速、限高、禁鸣、禁烟火等,业主(使用人)须遵章执行,出入大门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

12、车辆管理员和保安巡视员应确保行驶通道和消防通道的畅通,要做到管理有序,无乱停、乱放车辆的现象。对随意乱停或侵占已购(租)车库、车位业主利益的车辆,实行广大业主舆论监督、保安管制和社区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进行。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非业主车辆和出租车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执勤门岗必需在卡上注明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所访业主姓名、执勤门岗姓名,并应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丢失。

二、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

1、小区如设有停车棚,应作好明显标记。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必须按规定有序地停放车辆。

2、自行车出入小区大门时须下车推行。

3、外来人员的摩托车和自行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

4、小区治安巡逻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5、业主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单元楼道内。

三、地下车库(位)管理规定

为确保地下车库交通安全、道路畅通,车辆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规定,遵守各项车辆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

2、车库通道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3、车库通道、消防通道内禁止堆放任何杂物,确保车库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车库内必须配备各种安全设施和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7篇

一、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管区内的车辆进行管理控制,确定管区内车辆行驶有序,停放有序。

二、车场管理员通知车主到物管处办理租用手续,交纳费用

三、车辆进入管区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乱走,乱按喇叭。进出门口出示相关证件,在车场管理员的指挥下停放

四、外来车辆一般不予进入,是业主访客的,经确认后按时收费,准予在临时停放点停放

五、安全员应及时登记车辆进出情况,分临时出入和正常出入

六、正确放置车场内的各种交通安全标志牌

七、若是车辆造成他人财产设施损失的,应照价赔偿,由安全员协调处理

八、车辆停放有序,固定车位的固定停放,临时停车的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停放不能超出划定的标志线

九、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按指定地点,不得混放。

十、若有违章停放的现象,经劝阻后无效的,上报物管处处理

十一、安全员巡逻车场,注意有无异味,异响,其他异常情况,车内有无遗漏的提包等物

十二、车辆卫生状况车主自己负责,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车身不得有油污,泥巴等

十三、不在车场内做修理、试车作业

十四、发生窃盗事故的,一旦核定后,立即向办公室报告,派出所和公安机关来处理的,相关人员主动配合

十五、发生擦挂现象的,协助对方商讨此事善后事宜,但不主动做仲裁角色,只为此事做责任鉴定。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8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华纳酒店内停车场

第三条职责:

(一)车场收费员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二)车管员负

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车管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

第二章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第五条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六条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第七条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第八条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九条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十条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试车、练习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第十三条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第十四条严禁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第十五条车辆进出:

(一)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二)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四)对进入停车场得所有车辆必须做好检查,登记,当面提醒客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并将车辆门窗锁好。

(五)告知客人随身保管好停车证,凭证取车。

第十六条巡视:

(一)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经理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安全。

(三)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四)车管员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第十七条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车主,同时逐级报告领班及部门主管和部门经理。

(二)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过巡逻安全员上门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报告处理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车管员应立即汇报公司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管员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公司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岗亭制度:

(一)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

(二)不许闲杂人员进入。不许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三)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停放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第三章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

(一)临时停放: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首x小时x元/次,超过x小时,每小时加收x元,连续停放在24小时内最高限额停车费50元。

(二)月卡停放:x元/月。

(三)月卡定位停放:x元/月。

第二十条优惠范围:

(一)购买年卡用户送一个月免停车费。

(二)x银座会所购买年卡x元/月。

(三)承包单位:全部刷卡计费,优惠方式见下表:(表略)

第二十一条免费范围:

(一)住房客人等免费临时停放,在前台登记刷卡

(二)经公司批准的免费长期停放客户,须办理免费id卡

第二十二条结算方式:

(一)临时停放:停车场收款员在出口处按电脑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并开具票据交予车主。

(二)年卡及月卡(id卡):保安部收取费用后开具票据,制作相应id卡交与车主使用。

(三)承包单位:各承包单位每月需按刷卡机读数与电脑核对后的金额按双方规定时间向公司结算上缴停车费。

(四)每星期一,星期五,保安部将收到的款项上缴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押金及工本费用:

(一)办理年卡、月卡及免费卡(即id卡)的车主须交一次性工本费x元。

(二)各承包单位须交纳设备及停车费押金x元方可领取刷卡机。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停车场系统与财务部联网,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核、监督。

(二)免费卡的审批、发放须经公司办公会研究通过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停车卡的办理

(一)停车场保管车辆分id卡和临时停车ic卡两种方式,id卡车辆分按月、年收费及免费两种形式,ic卡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若要办理id卡,可到保安部办理,并与保安部签订车位租用协议。

(二)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放id卡给用户,并收取工本费押金x元。

第二十六条停车卡的使用

(一)临时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发放临时停车ic卡,出场时主动交回停车卡,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二)若用户电子出入卡遗失,应及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电脑将删除所有资料。

(三)电子出入卡不得转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防止被盗,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第二十七条稽核规定

(一)停车费收费人员,必须根据车辆电子收费系统电脑记录,如实打印出当班进出各种车辆明细表。

(二)每个值日班次,根据车辆进出电脑计费明细表,分别签写“营业收入”交班表、现金“缴款单”一式两联,具体反映该班停车费收费及收卡的全面情况。

(三)车辆进出明细表、营业收入交班表及现金缴款单经收费人员签字后报保安部稽查员审核。

(四)保安部稽核人员,负责对车辆进出明细表,“营业收入”交班表,各具体项目的全面核对工作。认真审核车辆收费类型、标准、金额,各种优惠卡免费卡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保安部稽核人员,根据审核无误后的“营业收入”交班表,清收现金、银行进帐单。在“营业收入”交班表、现金“缴款单”上签字,一联自存,一联交停车费收费员保存。并将现金及时缴存公司财务或银行。

(六)保安部稽核人员每周将各班“营业收入”报表汇总,连同现金“缴款单”上交财务部审核。

(七)财务部在审核保安部停车费收入汇总表后,并将盖章后的停车费“缴款单”一联退回保安部留存。

(八)月末财务部编制“停车费收入缴款缴卡情况汇总表”,与保安部“营业收入”汇总表及停车费“缴款单”相核对,核对无误后由保安部经理、财务总监签字认可,当月停车费清算稽核工作完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成都xx酒店有限公司。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9篇

为维护商场秩序,保持商场区域的安静、整洁,保持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的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必须服从商场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管理指挥,对违反者、管理人员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所有外来车辆未经物业部许可,不得进入商场区域。

三、禁止2.5吨以上货车或大客车进入商场区域,特殊情况须经物业部处同意方可进入。

四、车辆进出商场区域,必须按照本区域交通管理电脑控制系统服从操作或交通管理员指挥。

五、禁止车辆在商场区域内乱停乱放,必须停放在车场车位上或临时规定停车的地方。

六、顾客要求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向物业部申请,办理进出相关手续,凡允许进入商场区域的一切车辆必须按照商场管理规定停车。

七、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在商场区域内鸣号。

八、凡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要爱护商场的道路、公用设施,禁止所有车辆停放在人行道和草坪,如损坏者,照价赔偿。

九、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商场区域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由本商场物业部负责,接受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如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等案件交由交通理部门处理,物业部要积极给予配合。

车辆管理员职责:

1、本商场入口停车场设立门岗、电动道闸,派专人24小时值班。

2、熟记车辆车主、车牌号码和车辆固定停车位,熟悉商场区域道路和停车场环境。

3、一切进入商场的机动车辆,一律发给顾客IC卡进入本停车场;出门时凭IC卡放行。

4、当班巡逻员要经常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车主,同时报告物业部处理。

5、负责车辆的停放次序,指挥进出车辆行驶。

6、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对顾客进入停车场,要热情有礼貌。

7、值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在岗位上聊天、做私活、会客。

二、各类车辆在本商场区域内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商场区域内的道路、公用设施,不能随意停放。

2、停放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4、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5、机动车辆在商场区内行驶禁止鸣号。

6、严禁机动车辆在商场停车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7、不准辗压绿化草坪,损坏路牌等其他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

8、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通道口停放车辆(非机动车辆只能在非机动车库停放)。

9、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1、大货柜车、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不得驶入商场停车区。

2、车辆入场,凭IC卡刷卡入场。车辆出场,凭IC卡刷卡出场,采用电脑控制系统管理。

3、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0篇

一、 停车场设专职车场管理员负责,在管理所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

二、 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三、 严格管理,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卫生日产日清,定期清洁打扫。

四、 按位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 摩托车保管业务必须统一集中保管,并按位编号。

六、 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七、 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有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保证小区停车场安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车位使用人的车辆安全,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管理基本原则

第二条各服务中心承担直接经营管理及巡视管理责任,经营管理部承担统筹、监督和指导管理责任。

第三条停车场包含在管项目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根据在政府部门备案数据的编号进行系统信息管理,地上车位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第四条停车场计费形式:地下车位采取固定车位出租计费形式,地上车位采取临时停车计费和年租不固定车位管理形式。

第五条收费系统、车场管理系统及《经营档案》信息必须一致,信息变更可根据第十章要求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修改。

第六条业主不得私自将出租车位转租于他人(出售车位在物管中心备案即可),一旦发现,不为其办理续租手续。如同意转让给本小区朋友或邻居,必须对所租车位办理退租手续,再为业主办理新租车位手续。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2篇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3篇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贴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俭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景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贴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景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一样性质、不一样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贴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供给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供给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坚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贴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景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贴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本事相适应;

(三)区别不一样时段、不一样用途的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贴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贴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能够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景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贴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能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七章

第四十条: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保证小区停车场安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车位使用人的车辆安全,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管理基本原则

第二条各服务中心承担直接经营管理及巡视管理责任,经营管理部承担统筹、监督和指导管理责任。

第三条停车场包含在管项目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根据在政府部门备案数据的编号进行系统信息管理,地上车位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第四条停车场计费形式:地下车位采取固定车位出租计费形式,地上车位采取临时停车计费和年租不固定车位管理形式。

第五条收费系统、车场管理系统及《经营档案》信息必须一致,信息变更可根据第十章要求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修改。

第六条业主不得私自将出租车位转租于他人(出售车位在物管中心备案即可),一旦发现,不为其办理续租手续。如同意转让给本小区朋友或邻居,必须对所租车位办理退租手续,再为业主办理新租车位手续。

第七条智能车卡的开通,必须持缴费合同、《内部员工车位使用申请表》、《无偿使用车位审批表》或《无偿使用备案表》其中之一,否则禁止私开车卡。

第八条除公务车辆及经公司批准的无偿使用车位的车辆外,严禁未交费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

第九条停车场备案工作根据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安排,不得拖延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项目管理职责

1、负责车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2、负责地下车位日常管理统计及费用催缴工作。

3、日常车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4、贯彻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文件使用,规范管理。

5、车位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部职责

1、统筹在管项目停车场的经营情况。

2、监督在管项目停车场的经营行为。

3、指导在管项目停车场的经营工作。

第四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行为规范

1、车辆进入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指引机动车安全驶入、驶出停车场车位,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公司车辆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因公驾车至项目执行公务,进入车库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由保安确认后,通知中控室开启道闸。

3、临时停车管理参照公司体系文件要求执行。

4、小区车辆的安全、卫生等工作参照公司体系文件要求执行。

5、对待进入小区车辆要符合公司要求的礼仪标准。

6、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私自将车位租予他人,并私自收取租金。

7、严禁私自放行车辆进入小区。

第五章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各项目可在公共区域明示此规定,以此作为对业主行为的约束。

1、本停车场管理规定适用于任何使用本停车场的车辆及人士。

2、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驾驶者须服从车场警卫及车场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停放与通行。

3、本车场范围内严禁加油、修车、洗车等行为。严禁烟火,禁止装载(携带)枪械、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车场。

4、使用停车场的人员、车辆均有责任保持停车场内各种交通标志设备、设施的完好,如发生损坏应照价赔偿。

5、进入本停车场的车辆驾驶者须严格按照本车场的交通指示牌、标志、标线行驶。

6、停放车辆须将车辆停放在车位划线范围内。

7、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出入口、车道、预留车位或其它非停车区域。

8、使用停车场的人员、车辆应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车辆,不得将车内杂物倾倒在停车场内,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居住、打闹、赌博及其它影响本停车场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9、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已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无投保车险的车辆如驶入停车场停放,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10、进入小区专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驾驶者须将车辆停放在双方在协议书中所确定之位置,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含通道)停车。

11、车辆停放后,应关闭发动机、锁好车窗,贵重物品请不要留在车内,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装卸货物或摆放物品;不得在本车场范围内拍卖、兜售或进行其它停车以外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

12、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适当的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对超过有效停车期限的车辆有权阻止进入。对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的车辆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13、停车场内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责任双方负责解决。若有争议,可报请交通管理部门或管理公司协调解决。

14、对在本停车场内丢失、损坏的车辆按北京市物业小区地下车场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本公司有权在紧急情况下或停放车辆超过车位租赁期(7日)以上进行报警处理。

15、停车卡如有遗失,本公司有权依据记录核实驾驶者之姓名、住址、驾驶执照及车牌号码,并收取相关费用后,为其重新办理停车卡。

16、本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及阻止一切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车辆进入及停放。

17、本公司有权要求本车场使用者提出令本公司认可之证据,证明其为有关车辆的车主或有权领取及驾驶该车辆之人士。

18、本公司保留对上述的管理规定随时进行修改的权利。并有最终解释权。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5篇

1.目的:

规范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防止环节中错、漏及其它质量问题的出现。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停车场(地库)收费服务过程。

3.职责:

(1)停车场管理员:负责收费操作的全过程,同时按岗位职责的要求,处理收费设备的一般性故障,以及协助处理停车场出入的临时问题和突发事件。

(2)停车场出入口岗管理员:负责车辆出入管理,指引车辆出入,负责车场入口设施安全,登记车辆进出场时间。

(3)停车场管理员:负责停车场内设施和车辆停放安全,指引车辆停泊和出库。

(4)车场财务人员:负责监督停车场收款员的收费工作,并每天定时回收所收款项,同时定期每周核对收款金额与“收费日统计表”和“月统计表”是否相符,每月呈交月报表,保管空余ic卡。

(5)管业主任:负责ic卡保管和发放,负责经常从收款员处了解停车场收款员工作和服务状况,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定期抽检和监督收款员工作,给予评定奖惩决定。

(6)系统管理员:负责建立基本档案、设置系统参数录入,负责ic卡的定期检测,负责系统维护,每个工作日检查收费系统状况。

4.工作规程:

4.1车场收款(管理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停车收费室的管理规定。

(2)必须熟悉收款计费电脑的操作和软件的使用技术。

(3)必须熟悉停车场在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规程。

(4)必须熟悉和严格执行公司对收款员制订的工作制度和财务纪律。

(5)对停车场进出口和管理设备的原理和操作有基本的了解。

(6)对公司规定的停车服务程序及临时处理停车客户的投诉方法熟悉并能切实去执行。

4.2停车场收款员接班后的准备工作。

(1)在电脑中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及相应密码,使电脑处理于清机状态。

(2)检查停车场入口处的卡箱内是否有足够的临时停车卡(ic卡),如不够,要及时补充。

(3)准备适量的零钞以备找零。

(4)仔细阅读上班收款员的'记录,了解停车场内现存车辆的状况和存在问题。

4.3停车场收费程序:

临时客户停车场收费步骤:

(1)客户车辆从车道入口行驶到进场闸杆前感应器区从票箱取卡。

(2)客户开车出库,凭临时停车卡(ic卡)办理手续,收款员按操作程序,在电脑上打出计费。

(3)收费时要点清金额,注意辨别伪钞(1.纸币的完好性,2.纸币质感,3.盲文凹凸感,4.用验钞机检查纸币水印,金属丝)。收款后记住将停车发票交客户,如客户表明不要发票,收款员不得私存客户发票。

送货车辆管理步聚:

(1)收款员发出《卸货车辆证明》,知会进场装卸货车辆司机本停车场装卸货停车规定。

(2)装卸货车辆司机凭管理处盖章确认的《卸货车辆证明》收款员搜索该车辆是否超出30分钟规定时间,若不超出30分钟,在电脑中确认放行,超出30分钟则按停车场规定计费。

临时客户因临时停车卡丢失的处理与收费步骤:

(1)接到丢失报告后,不论何种原因,客户汽车一律不得放行。收款员要求双方再仔细寻找,并立即通知当值保安主任或管业主任来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前,要疏通好客户车辆,以免造成车辆堵塞。

(2)若确认客户是停车卡丢失时,现场处理的主管人员要求对方出示“三证”,即《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司机的《居民身份证》。核对汽车车牌与行驶证号是否相符,司机身份与驾驶证和身份证所示人员身份是否相符。若达到以上“两相符”,就可以继续办下述手续,如有一个不符,则将车扣下,直到达到“两相符”和弄清情况为止。

(3)若达到“两相符”,收款员要与入口保安员联系,了解核对该辆车进入车场时间,并根据记录时间查找“记录查询”及对照“入口抓拍图像”,以确认车牌及进入时间,以此计算其应交的停车费用,客户应交的费用为停车费加临时停车卡工本费。

(4)最后,在《遗失停车卡记录表》(见附表3)记录以上“三证”的要素及临时卡卡号、已交费金额等,收款员和出口当值管理员签名后,可以将该客户车辆放行。

(5)若时租车电脑资料全失,即通过对讲机与进场管理员了解该牌号的进场时间,按进场时间计费收款放行。

4.4收费时对月租车出现问题的处理原则:

(1)若月租停车户忘记带或丢失ic卡的情况下,先在电脑上核对其身份和月租情况后,记录下主要情况,请当值管理员和当事人签名后方可放行。

(2)若月租停车户丢失ic卡,指引事主凭公司证明到管理处申请办新卡手续。

(3)若月租停车户未带ic卡,需进场泊车,按时租方式处理。

(4)若该月租卡在此前已给另一部车使用,则该车辆不可放行,请客户交纳临时停车费后才能离开。

(5)若电脑显示该停车卡过期或未交费时,要通知对方交了费才能放行。如对方要立即离开,要核实其停车时间,缴交了临时停车费才能放行。

(6)若办公时间月租车过时离场,则根据超时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4.5停车场收费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

(1)收款员要密切注意电脑显示,对出现的各种异常信息要作相应处理,如无法处理,则立即通知系统管理者来处理。

(2)若遇电脑死机,要用热启动方式重新启动电脑。要在值班记录记下死机及恢复时间,若采取措施后都未能启动,应立即通知系统管理者来处理,同时,根据进场时管理费员登记车辆进场时间记录为出场车辆办理结算手续,短时间内未能修复,用备用卡钟进行运作,待故障排除后恢复系统正常运作。

(3)收款员因事要暂时离开收费室,必须登记离开时间及回来时间、事由,并请顶替管理员签名证实。若停车场在顶岗时间出现异常情况,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事情及时上报,对已处理的事情,收款员要记录下相关的情况,并请顶替人员签名证实。

4.6停车场其它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1)若停车场闸杆故障,收款员即采取以下措施之一处理,执行时按a至e次序优先处理,所有手动放行必须有记录及由出口保安见证签名:

a.用电脑手动起杆(电脑有记录、拍照)。

b.通知收款主管使用收费室手动起杆(有钥匙存放收款中心)。

c.通知管业主任,同时通知工程部,在闸口接紧急起动掣(有钥匙存放收款中心)。

d.通知管业经理,同时通知工程部手动摇杆。

e.上述步骤未能解决,由工程部拆杆,工程部联络厂家排除故障,修复后恢复正常运作。

(2)若发生车辆进出车场时撞闸杆,即报保安部主任或管业主任,同时对现场拍照,指引车辆停靠车道边等待处理,做好记录。

(3)若发现车辆在车场内损坏设施,及时通知保安部主任或管业主任,拍照现场,作出损坏赔偿处理。

(4)若发现停车场内有车辆未关好门窗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通过收费室客户资料看能否与车主取得联系。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况下,可两人在场待为关门、窗,做好记录。

(5)若发现车场内时租车辆超过15天时间仍未取车,应特别注意该车辆,报告保安部主任及管业部主任,30天内无人取车,应报派出所处理。

(6)若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军牌车辆到广场执行公务,或有其它单位到管理处办理维修保养工作,须填写《特殊车辆负责停泊报告》(见附表4)

4.7停车场收费室交接班工作程序:

交班的同事预先做好交接准备工作:

(1)整理当班记录,及电脑中的《操作员交接班表》。

(2)写好备忘录,将当值出现的问题,下一班要注意或处理的事记入其中。

(3)清点好当班所收的款项以及停车费发票,备用ic卡,并记下顺序号码。

(4)预先写好交接班记录,主要是重要事项的交待和交接的款项数字。

(5)当班收款员收拾好自己的私人物品,并将有关办公用品摆放好,做电脑及配套设备的清洁。

交接班工作要点:

(1)打印出本班次《操作员交接班表》。

(2)当班收款员将款项、发票、ic卡移交给下一班收款员,并当场点清。

(3)《操作员交接班表》由交班人员负责保管。

(4)双方在《操作员交接班表》上签名,完成交接工作。

5.ic卡管理:

(1)管业主任负责ic卡的管理,每月对ic卡总量和库存,实用量进行核对。

(2)发现ic卡有破损应及时作事件报告。

(3)发现ic卡属人为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工本费。

(4)若进场车辆出现丢失停车卡的情况,按遗失停车卡处理程序处理。

收入管理

(1)停车场早班收款员应在每天下午将停车款、《特殊车辆负责停泊报告》、《卸货车辆证明》、《操作员交接班表》与《手动起杆报告》核对后交财务部。中班员工应次日下午完成上述工作。

(2)财务部人员复核停车场收款和《停车收费日统计表》,每周转交业主方车场负责人定期查核电脑记录。

(3)由业主方车场负责人对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日统计表》和《停车场收费月统计表》金额与实收金额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定期查核电脑记录。

密码管理:

密码管理采用四级密码管理方式,一级收款员,二级财务人员及管业经理,三级系统管理者,四级业主方代表(车场负责人)。

钥匙管理: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6篇

一、停车场务必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职责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务必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务必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职责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务必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务必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务必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务必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务必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务必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务必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7篇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贴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俭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景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贴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景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一样性质、不一样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贴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供给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供给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坚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贴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景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贴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本事相适应;

(三)区别不一样时段、不一样用途的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贴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贴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能够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景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贴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能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七章

第四十条: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8篇

为了提升富华里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停车场收费员的行为,特拟定一下制度:

一、管理归属

停车场收费员属于商业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必须遵守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制度、规定及财务部相关制度规定。

二、行为规范

1、当班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言行举止、仪容仪表,着装干净整洁,礼貌待人,努力奉行服务第一的宗旨。

2、每名员工在岗上必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装,佩戴工牌,新入职尚未发放工装的,必须着同款式衣服,着正装或商务款式鞋,不可穿拖鞋、凉鞋等。携带好备用金投包及岗位记录本准时上岗工作。收费员必须熟悉停车场收费系统各项操作,准确、快捷的做好停车场收费工作。

3、停车场收费员实行早中晚三个班次运营机制,具体班次时间以财务部领导通知为准,上下班打卡时间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时间。三班次轮转基本保证公平,但因个别工作需要及月份天数等因素造成个别情况的,收费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表轮转班次。

4、停车场收费员工作时间(暂定):

早班:8:00—20:30

中班:10:00—10:30

晚班:20:00—8:30(次日)

停车场收费员月休四天(公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当天排班在班人员按照法定加班计算,具体计算方式遵照公司相关加班及薪酬制度执行。公司有权在不增加工时的前提下,调整工作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工时的,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时予以调整薪酬,如请假或调整班次,需至少提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由领班、主管、财务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请假或调班。

5、停车场收费员在交接班时,必须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由安保人员带领,走指定路线,交接班时填写好工作日志,上班次交代清楚于下班次的未尽事宜,更换停车收费系统当班人员权限,清点好本班次钱款,将投包袋投入保险箱中。

6、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班安排,按时准点上下班,如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内,警告处理;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迟到1次/月(10分钟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半年累计迟到7次者,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早退(未经任何领导允许情况下),1次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员工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发现1次/年度,警告处理,2次/年度,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7、停车场收费员岗上必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专注于工作,如发现岗上打瞌睡甚至睡觉者、岗上玩手机、ipad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者,发现2次/年度以内的,严重警告;发现2次/年度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收费员在岗时,不准抽烟、吃零食,吃口香糖,饮酒(亦不可酒后上岗),岗上闲聊等,如发现2次/年度,予以严重警告处理,如发现累计2次/年度以上者,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岗用餐的,在请示领班或主管后,可在收费处内用餐,但需要注重礼仪,不得影响正常收费工作和收费员形象。如收费员被顾客投诉(并查明收费员确有工作错误或失职),2次/年度以内,单次严重警告;2次/年度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8、停车场收费员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内被考核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无法达到岗位技能操作的,公司如有其它同质岗位,优先提供调岗机会,如无同质岗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试用期内,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均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离职方可生效。员工不可肆意提前离职离岗,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未发放全部工资(即劳动所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偿其经济损失部分,并视为员工同意在其未发放工资内扣除。

9、停车场收费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如工作有失误之处,应及时致歉。

10、停车场收费员必须爱护收费处内各类设备设置,按照操作流程操作设备,妥善保管各类可移动设备,爱护收费处内环境,保持干净卫生,整洁清新,收费员卫生责任区为岗亭内所有卫生及周边五米范围内所有卫生,如遇无法处理的特殊垃圾,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保洁部处理,否则将对收费员予以处罚。

11、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不得随意更改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客户停车费。不得因私免收停车费。不得私自挪用或私昧公司钱款,如发现此情况并被证实属实,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立即开除处理,并赔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当日收费如出现“短款”情况,需由当班人员补足短款额,并写清短款情况,不得隐瞒。当收取款出现“假币”时,如假币无法被收费处岗亭内验钞机识别的,且经财务领导确认为高仿假币时,该假币由公司予以处理。否则,出现其他一切假币,由停车场收费员补足钱款额。

12、收取停车费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准确,不可虚开多付发票,如发现此情况,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13、当顾客对停车场收费情况提出异议或疑问时,必须耐心解答顾客问题,做到文明热情,当顾客问题无法准确回答或不清楚时,不可直接回绝顾客,应主动联系领班或主管,予以处理。

14、地面停车岗亭收费人员,在车辆离场时需核对入场时车辆的号牌,需保持出入场持同卡为同车辆,注意车场内车辆防盗及安全。

三、特别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及纪律,脱岗、擅离职守等行为,公司有权直接开除,解除所有劳动关系。

2、任何车辆未经公司高层领导审批,绝对禁止未领卡入场及不缴费离场。

3、遇到特殊事件或者特殊投诉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给主管领导。

4、如有外界单位、媒体、政府部门下访,严禁表达对公司不利的言论,如遇此情况,第一时间报告领导,不可表达其他言论。

5、收费处内禁止非相关工作人员进入。

6、收费员团队应该团结互助,严禁内部出现恶意诋毁等矛盾,否则严惩不贷。

7、收费员严禁将经营收入数据等相关公司机密泄露给外单位人员,否则一律开除处理。

四、附则

《停车场收费员管理制度》(暂行)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公司将制度公示,所有收费员(含新入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如有违反一律按规定严惩不贷。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9篇

车辆停放是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小区物业服务处应向业主、使用人做好宣传工作,共同劝阻、制止乱停放现象的发生。自觉到指定停车泊位停车。以下是小区停车场收费系统为大家准备的管理方案:

1、对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给小区出入通行证。

2、为业主临时停车提供方便,小区设有地面停车场,并采取按次收费办法。

3、长期使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可到小区物业服务处办理停车泊位租赁手续。

4、对业主、使用人已租赁的泊位,小区负责做出相应控制,确保停车方便。

5、各种车辆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车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防止车内物品丢失。

7、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停车场不负责赔偿。

8、车辆进入小区应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小区限速标志的规定,进出车场时遇对面行来车辆,应做到先出后进。

9、小区停车场不准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试车和随意鸣喇叭。

10、对进入小区的出租车同样实行计次卡出入,夜间22:00以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对外来人员乘坐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

11、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应维持一定的清洁度,保证不污染道路;5吨以上大型机动车未经小区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处许可,不得进入小区。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绿化带和人行通道上。

12、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小区,应停在规定场地装卸材料,不得影响小区交通,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驶离小区还需出示业主的书面证明,方可驶离。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都应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门岗需在卡上写清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码及门岗保安的姓名或工号,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外来车辆的登记工作。

14、应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车辆出入卡,必须保证有具可查,不能有流失现象发生。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20篇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四、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公司安全科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5、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公司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随地倾倒残液。

六、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4、环保部门对停车场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应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八、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公司停车场限速10公里/小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九、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21篇

一、停车场保安员工作细则

(1)维持车场出入口秩序,保证车道畅通;

(2)车场进场秩序维护员须熟记车场守则,对进入车场的租赁客人,要热情有礼;

(3)车辆停泊后要求司机熄火将贵重物品取走,关好门窗。

(4)车场保安要合理安排停泊车辆;分清是否固定车并对号停泊;编号外的地方禁止停车;送货车辆要停泊在指定的货车停泊位;停车不能压线。

(5)固定车位不能安排其他车辆停泊;固定车离开后要将障碍锥标志放在固定车位上。

(6)禁止无关人员玩弄车辆及停留于车场。

(7)搬运人员,施工人员在车场工作,需申请并做好登记,进出物品需有秩序维护班签发的放行条,方能放行。

(8)禁止送货或搬运人员在车场闲坐、躺睡应劝其离开。

(9)熟记固定车位及月保车车辆,公司车辆牌和司机。

(10)停车场内严禁堆放任何杂物,确保场内的车辆安全出车。

(11)车主丢失停车证卡的凭车辆执照取车,并做好登记无停车证卡,又无车辆执照的一律不得取车,以防车辆丢失。

(12)防止停放的车辆被骗取走或被盗,发现可疑人员或车辆及时上报级。

(13)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班长、主管前往处理。对车场的设备损坏及卫生情况要及时上报秩序维护班长。

(14)不准在停车场内加油和燃放易燃物品等,禁止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及洗车。

(15)车场管理员定时巡查车辆及登记车辆停泊车位号码,指挥车辆出入及管理卸货区秩序。

(16)对卸货车辆有权检查其送货单,禁止非卸货车辆进入卸货区,并督促卸货车辆领取卸货车辆停车证;要求卸货车辆尽快卸货,离开车场。

(17)注意取车和停放车辆的秩序,特别是在早晚上下班高峰期会出现停车和取车混乱,因此,要求取车和停放车辆的车主,遵守秩序和互相谦让,注意安全。

(18)对进入卸货区车辆进行指挥,维持卸货区秩序。

二、室外停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1、免费车辆的使用:免费车辆需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物业服务部安排秩序维护班长发行免费卡。

2、停车场设固定车位及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对号停泊,非固定车位车辆进入停车场均采取就近泊车原则停泊。

3、月租车辆的使用

(1)有意租用月租车位的客户可与物业服务部接洽,由财务部同事全面介绍车场使用及收费情况。

(2)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3)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物业服务部部备案,同时知会秩序维护班长车位出租情况。由秩序维护班长发行月票卡。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秩序维护班长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

A: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

B: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秩序维护班长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并交纳卡费。

4、时租车辆使用方法

(1)车辆驶至车场范围内向车场管理员取得泊车票进行停放车辆。

(2)车辆选择车位泊好,检查车箱内无贵重物品后锁好车门,离开。

(3)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车厂管理员指挥)

(4)离开车场时,司机应主动到车场管理员处缴费。

(5)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停车场,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6)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2元/小时收取。

5、卸货车辆使用方法: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卸货车辆必须凭卸货单到出口岗亭处持驾驶证换取卸货车辆停车证,享受免费服务;半小时之内享受免费服务,超过1小时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货车在卸货区泊妥后,需迅速卸下货物,并把货物运走;货物不可在停车场长时间摆放,且物品看管亦由货主自行负责;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换取驾驶证或持时租卡到车场管理员缴费。

6、停车场保安维护

停车场内特设1名秩序维护员负责巡逻,维护车场秩序及治安及协助车场收费人员进行管理;

24小时闭路电视及录映,由消防中心秩序维护员负责,发现可疑人物在车场行动,立刻通知车场秩序维护员及班长前往处理。

停车场周边应加设护栏装置,便于日常管理。

7、摩托车使用方法

摩托车进场后,由停车场管理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妥善保管;

(1)摩托车出场时,需由车场管理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存放费方可离场;

(2)摩托车主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3)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每月存放费30元/月;

8、车场清洁管理

(1)保持车场内各种标志牌、指示牌干净无灰尘、蜘蛛网;

(2)停车场之清洁由负责一层大厅的保洁员执行,每天定期清扫地面2次,其余时间保持地面没有垃圾、积水。

三、室外停车场应急措施

1、室外停车场发生火警--需即时通知消防中心,或打119报警。

如火势较小,可以即时用灭火筒进行扑救;

如火势剧烈,难以控制时,则协助其他人员疏散撤离。

2、如遇车辆失窃: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保安部报警,在警察未到达现场之前先用围栏围住现场守候,同时给失主作简单记录。

3、车场发生水浸

应准备一定的沙包,以作应急之用;如发现水浸,应即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及维修人员,进行紧急排水;调派人手用沙包进行堵截水源;如遇水管爆裂,马上到水制房关闸。

4、车场发生车祸

如发生人员损伤,需马上打“120”电话叫急救车;保护现场,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主管或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留底;疏导其他车辆,免致车道堵塞。

5、如遇与客户纠纷时

及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如实汇报双方损失情况;由秩序维护班长确定处理方案;尽快恢复车场正常运作;将事件报告及时反馈给物业服务部主管。

6、发现可疑人物在车场行动

先知会秩序维护班长,同时报告自身位置,待增援同事到达后上前盘问。

7、发现可疑物品

发现可疑的物品,请不要搬动,可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处理。

四、停车场收费员工作细则

在出口处设置一名收费员,专门负责车场的时租车辆收费工作。

(1)车场收费员需熟习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与程序的操作;

(2)对卸货车辆进行检查,并发给卸货车辆停车证;

(3)注意车道出入口的车辆情况,随时与车场保安保持联系。

五、室外停车场管理守则

1、进入车场

(1)必须遵守停车场内行车速度;

(2)一切车辆进入车场必须遵守车场保安指示或路标指示;

(3)遇有轮候进入车场时,应耐心等候服从保安员指挥,严禁超越前列车辆。强行进入,由此引起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

(4)除非必要,不得响号。

2、离开车场

(1)在停车场出口,视情况需要,保安人员有权要求驾驶司机出示该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2)载货时驶离本停车场,应出示本车厂认可的放行条;

(3)出闸时,严禁不听指挥,强行驶离;

(4)车辆缴款放行后,需尽快离场,以免阻塞车道。

3、使用车场

(1)泊车不得超越一个车位;

(2)泊车妥当后请马上关引擎;

(3)泊车不得超越指定界线;

(4)用户应对自己货物负责,装卸货物应快捷,以免影响他人使用上落货区;

(5)泊车与泊车证显示车位相符,严禁乱停乱放;

(6)泊车后司机应关好车门、车窗,取走车匙,贵重物品不应留置车内。如因大意造成之损失,物业服务部概不负责;

(7)使用车场卸货,货物应尽量堆放在卸货区内,并及时运走。严禁在车道内或卸货区外一切地方卸货。如有违反,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卸货,并责令违反在最短时间内使道路恢复畅通;

(8)车场内停泊车辆不准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如有违反而造成任何后果,该车辆所属单位/车主或司机应负责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9)一切司乘人员在车辆停妥后,应尽快离开车场;

(10)保持车场内整洁。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22篇

1、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xx大厦停车场,有效地为客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2、本停车场为室内停车场。停车场对本大厦客户实行长期租用服务,对商场购物及外来办事车辆供给临时服务。

3、停车场采取非固定车位方式,对车辆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保安24小时值班)。办理月租、季租、年租的客户需先在物管部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否则,按临时停车式收费。

4、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车卡号”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出车。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ic卡,要随身携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保安部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5、停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6、进入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7、进行车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理解管理人员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8、停放车辆时应坚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

9、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本大厦停车场内停放。

10、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坚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11、车场巡逻人员对停放在本车场的车辆详细登记、发现车场有损,及时报告收费人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主管,填写《异常事件登记表》。

12、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供给车位使用,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职责,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23篇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3.内容

3.1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3.2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3.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3.4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3.5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3.6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7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24篇

一、岗位职责

1、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固定车位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部署安排,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机动车的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二、管理制度及规定

1、车库出入口门卫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车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8)车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车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

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3、车辆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3)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4)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6)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110、119、120、999等应急车辆除外)、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7)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8)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4、停车场(库)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应配置完善的安全管理设施,主要包括:照明设备、行车指示标识、安全监控设施、消防报警装置及有效的灭火器材。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3)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吸烟、动用明火。

(4)严禁在停车场内私接电线。

(5)严禁在停车场内嬉戏、玩耍及进行其它不安全的行为。

(6)停车场实行专人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负责车辆进出引导、停靠及车辆的交通疏导,防止交通事故和交通阻塞等现象的发生。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的巡视检查,发现漏水、漏油及未关车门等现象,要立即上报中控室值班人员,并做好《停放车辆情况记录表》的填写;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5、停车场(库)值班室消防安全制度:

(1)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

(2)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并贴有禁止吸烟、110、119等标志。

(3)值班室配有应急疏散指示图、内部消防安全指南、紧急电话录、所在区域的派出所电话地址等。

(4)人离开房间时,应将房内的电灯关掉。

(5)值班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工具,禁止使用射灯和动用明火。

6、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要遵守停车场(库)的管理规定。

(2)车辆必须按停车场(库)的交通指示标识和车场管理员的指引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严禁鸣喇叭,进入停车场时限速5公里/小时。

(3)固定停车位停放固定车辆,所有车辆的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

(4)车主将车辆停放后,应关闭好门窗,锁好车门,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5)遇有社区重要活动,需要占用临时停车场时,应提前张贴通知。

(6)车主应爱护停车场内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造成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7、车辆被损处理方法:

(1)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库)内被碰撞、磨擦造成损坏时,车场管理人员应记下肇事车辆车牌号,并及时上报车辆管理负责人进行处理。

(2)车辆管理负责人按规定协助事故车主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停车场管理制度(合集2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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